一、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仓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在法律领域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1.我们需要明确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的区别。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与无偿两种,而仓储合同则通常被视为有偿合同,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给保管人。
2.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而仓储合同则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以物交付为成立要件。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地位
仓储合同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进一步强调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时,仓储合同还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如专业性更强等。
三、仓储物的安全管理
在仓储合同中,仓储物的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1.当存货人未说明储存物品的性质,如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时,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2.保管人在验收后如果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仓单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以经过背书和签字或盖章后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4.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还应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关于仓储物的变质或其他损坏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保管人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5.对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来说,他们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保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6.如果逾期提取仓储物,保管人有权加收仓储费。同样地,如果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7.在储存期间,如果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但如果是因为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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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终止法律问题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3-10-14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有: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违约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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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06在签订仓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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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10仓储合同保管人应当承担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保管人不存在过错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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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生效后?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07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生效。除非合同中另外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按照合同的约定生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