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8:14:32 85 人看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七)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与违法拘捕区别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罪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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