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海诈骗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3:59 117 人看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清海,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阳县水落坡乡东赵村。2000年8月30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清海犯诈骗罪一案,于2001年7月11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清海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盛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清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清海在海南省搞传销时得知外地手机卡漫游使用时存在时间差,并有人将其当长途电话出租给他人打,从中牟利后,便到广西南宁市购买他人用虚假、冒用身份证入网的手机卡11张(其中有九张号码明确,另两张号码不祥)带回海口分别以1100元、1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杨宗林、张某、李某(姓名不祥)等人使用;一张被告人王清海自己留用。11张手机卡的使用共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人民币4023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有: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书和话费单;证人杨宗林、陈坤的证言;从王清海身上查获其出售手机卡号码记录的书证;王清海出售的手机卡使用虚假冒用的身份证申请入网的登记卡及身份证;被告人王清海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王清海和杨宗林对出售手机卡的地点的指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清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用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的手机卡,仍予以购买、销售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40232.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清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一本(户名吕永刚,账号01560756140,存款717.38元)、中国人民邮政存折一本(户名王照涛,账号200116723,存款11.50元),内存余额系王清海销售手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移送的爱立信398手机一部、传呼机一部,系王清海个人财产,折价冲抵罚款。

被告人王清海上诉的理由是:判决书所列九张号码中仅四张是其出售,认定其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达40232.02元缺乏事实依据,其属协助犯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清海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二审查明:上诉人王清海在海南省搞传销时得知外地手机卡漫游使用时存在时间差,且有人将其当长途电话出租给他人打,从中牟利后,便到广西南宁市购买他人虚假、冒用身份证入网的手机卡11张(号码为:13977902666、13977127335、13507884135、13977134951、13977134945、13977154721、13977154900、13977161549、13977158541,另两张号码不详)带回海口出售。其中,13977902666、13977154721、13977154900三张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宗林当公用电话出租使用;13907884153、13977134951、13977134945、13977161549、13977158541等七张分别以1100元、1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张某、李某(姓名不详)等人使用;13977127335上诉人王清海自己留用。其中有明确号码的九张手机卡的使用共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人民币40232.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一)、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书和话费单证实,在海口市山高村一带有人用广西手机卡以每分钟0.9元的收费出租,把手机卡打出高额话费后将卡扔倬,使用手机卡号是13977902666、13977127335、13507884135、13977134951、13977134945、13977154721、13977154900、13977161549、13977158541,造成电信资费损失40232.02元。

(二)、证人杨宗林的证言证实,其用1200元向王清海购买一张广西南宁市的手机卡(号码为13977154721)在山高村做公用电话出租,每分钟收费1元钱,王清海向其保证每张卡可以使用十天,因第一张卡使用不到三天停机,王又先后换给其二张卡,号码分别是13977154900、13977920666。

(三)、证人陈坤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保安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查证,有人用1397702666、13977127335、13507884135、13977134951、13977134945、13977154721、13977154900、13977161549、13977158541卡充当公用电话使用。

(四)、从王清海身上查获其出售的手机卡号码记录的书证。

(五)、王清海出售的手机卡使用虚假冒用的身份证申请入网的登记卡及身份证,经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核实,公安机关没有这些身份证。

(六)、王清海和杨宗林对出售手机卡的地点的指认,二人指认的购卖地点相符。

(七)、王清海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共出售11张手机卡,其中三张卖给山高村的杨宗林。卖十一张卡共获利3000多元。其身上查获的那张写有六个手机卡号码的纸条,是从刘杰处要来卖的六张卡的号码。是为了防止因为手机卡打爆了以后,电信局打回访电话,好对上号骗过关。其从刘杰处要卡出售,开始时不知道他使用假身份证登记,后来才知道,用假身份证登记是为了逃避电话费。该供述与上述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并证明王清海对其出售的手机卡是他人用虚假身份证登记入网是明知的。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清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用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的手机卡,仍予以购买、销售和使用,造成了电信部门的电信资费损失达40232.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有效遏制电信市场的不法行为,充分保护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应对上诉人所实施的行为予以严惩。王清海所称原审判决中所列的九张卡中仅有四张是其出售的,认定其行为造成损失达40232.02元没有依据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此事实有从其身上搜缴的用于应付电信部门检查的手机卡记录为证,该证据证实的号码与其自己在公安机关审讯中所供述的号码相一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雪冬

审判员李必雄

审判员李文娟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鹤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7: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解希纯、王云红、王和允、马伦诈骗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昌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希纯,男,49岁,(1958年6月11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云红,女,50岁(1957年7月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文盲,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辽滨经济区辽河社区606。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马伦,男,52岁(1955年9月9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和允,男,37岁(1970年10月29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
    2023-06-11
    183人看过
  • 王波、吕远祥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波,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渑池县陈村乡滹沱四组。因涉嫌诈骗2009年2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被告人吕远祥(又名吕若辉),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渑池县城关镇翻身街北街六组。因涉嫌诈骗2009年2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波、吕远祥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王波、吕远祥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1日、8月6日,被告人王波伙同吕远祥虚构承揽渑池县英豪学校建筑工程,需要租赁建筑物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崔书成信任
    2023-06-11
    420人看过
  • 尤良生、王月龙诈骗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6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良生,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小高舍村延伸街66号。2000年12月6日,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8月2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羁押,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月龙,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吴店村28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羁押,200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玉春,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7)第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良生、王月龙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12日向本院
    2023-06-11
    241人看过
  • 杨会民、王爱和诈骗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7)一中刑终字第28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会民,男,四十三岁,汉族,北京市人,本市房山区长沟物资供应站经理,住本市房山区石楼镇杨驸马庄村。因诈骗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七日被羁押,同年七月十九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爱和,男,三十三岁,汉族,北京市人,本市房山区长沟物资供应站业务员,住本市房山区坨里镇沙窝村。因诈骗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七日被羁押,同年七月十九日被逮捕。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会民、王爱和诈骗一案,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1996)房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会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市房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区长沟物资供应站系被告人杨会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企业,杨会民聘用被告人王爱和
    2023-06-11
    176人看过
  • 王贺明诈骗、职务侵占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门刑初字第000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贺明,男,55岁(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风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门卫,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栗元庄村北京风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冰洁胡同13号);197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7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3年2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二年,1987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8年9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贺明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23-06-11
    272人看过
  • 被告人王征国诈骗一案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征国,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辩护人王明伟,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征国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征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08年6月9日,被告人王征国以自己是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社保所工作人员能办理社会保险为名,先后骗得被害人于××现金33200元,骗得被害人郭××现金7100元。赃款已挥霍。2、2008年7月,被告人王征国以能办理上大学为名,骗取被害人石××现金5000元。赃款已挥霍。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征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
    2023-06-11
    82人看过
  • 王海军、王学东抢夺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张刑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2004年3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8月9日被刑满释放。2005年2月4日因涉嫌抢夺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学东,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2004年5月17日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学东、王海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怀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学东有期徒
    2023-06-11
    474人看过
  • 没想到哥哥是个海王!骗钱+骗色=诈骗+强奸?
    【案例说法】某天一位女生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一名姓周的男子骗了上万元,而这位男子是自己的“网恋对象”,在两人见面后,小周跟女孩说,借5万2千块(52000)发个朋友圈秀个恩爱,秀完了就把钱归还给女子。当然,身为骗子的小周怎么可能把钱还给女孩呢,后来发现事情不对的女子报了警。在小周对自己的包装下,女孩一直觉得,他是一位爱玩车爱旅游的富二代。在两人相识后,小周也是给女孩打了60万表示心意(p的图),所以之后女孩觉得自己和小周的恋爱关系已经足够稳定,所以屡屡给他打钱,从最初的13140,到这次的52000,都想满足他秀恩爱的想法。没想到自己不但被骗了钱,还被骗了感情。后警方通过调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小周。审讯时,小周承认自己拿了女方的钱,不过只是为了秀恩爱。他自以为把钱退还给女方就能全身而退。但这一问不要紧,警方可发现了大问题。小周并不姓周,而是姓施,身份证是假的(P的图),富二代的身份是假的
    2023-05-19
    92人看过
  • 胡老妹、胡晒婆、王民亮诈骗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69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老妹,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姜国贞,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晒婆,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应以文,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民亮,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2023-06-11
    257人看过
  • 张东、林琳、王爱莲、谢红春诈骗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十三纬路48-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林琳,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振兴委6组090385。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30日被羁押,2006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志新,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爱莲,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乡中路159号3楼3单元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红春,化名谢宇,女,1986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
    2023-06-11
    234人看过
  • 王建成、陈洪通、路永军诈骗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成,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龙江委10组20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4月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洪通,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尹屯村;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4月5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路永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大专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义委八组42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3月20日被羁押,3月21日被解除刑事拘传,4月4日被羁押,
    2023-06-11
    162人看过
  • 被告人王清海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海,男,1990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澧县大坪乡玉成居委会。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服刑期间,因本案于2008年10月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从澧县看守所转至临澧县看守所关押。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0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海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王清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清海窜至临澧县杨板乡仙女村仙女组村民朱传金家门前,乘朱家无
    2023-06-11
    104人看过
  • 员海军、王富海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员海军,曾用名员林刚,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大安村一组。因犯抢劫、盗窃、抢夺罪2000年2月15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6年9月14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09年4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富海,曾用名王海军,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办四居委第六小组。2004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车站派出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6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6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盗窃2009年4月9
    2023-06-11
    430人看过
  • 韦克、王浩清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1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清,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石涧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石涧镇大竹园村四巷2号。200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韦克,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田东县祥周镇新州村40号。200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克、王浩清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浩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
    2023-06-11
    29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经济诈骗案如何告清楚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2-14
      遇到经济诈骗案的,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即可,报警过程中要如实向警方描述自己已经掌握了的信息。报警后警方会对报警材料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 海南诈骗诈骗的律师案件怎么收费?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31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网络诈骗案立案后警察会查清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
    • 清关公司诈骗报警能立案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9
      被骗钱了报警有用,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海南网贷诈骗案底案情多久会立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16
      海南网贷纠纷起诉时间是多久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