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全面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1:21:07 232 人看过

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体业主。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某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某。李某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某的脸上,张某拿过布也抽了李某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张某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某发现。李某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某的面部。将张某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某的眼皮,但张某没有还手。接着李某又用右臂夹住张某的颈部,继续殴打张某。由于李某身高体壮,张某身体瘦小,张某挣脱不开。张某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

着李某乱捅,将李某的右手臂捅伤,但李某仍未停止对张某的殴打,张某又将李某的左腹部捅伤,李某才将张放开,张某也没有再捅李某。李某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张津龙却用水果刀对李志泉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张津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张津龙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志泉重伤。从这个角度看,张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李志泉一只手夹住张津龙的颈部,另一只手用拳猛击张的头部,致使张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李身强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是为了摆脱李的不法侵害才用水果刀乱捅的。乱捅中,李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手,张也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观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意识,并通过刑法中错误理论中的认识错误来区别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防卫意识判决行为的合法性,区别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间与方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行(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方法与程度大体相当的判断,限制其行为防卫过当。

本案例中之所以产生以上不同意见,究其原因,是基于对以下问题理解不同所致。其一,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关于无限度防卫的范围。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不法侵害开始的把握。在理论上存在两类观点:

一是单一标准说。如着手说(即不法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进入现场说(即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侵害的危险就己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在实践中广为接受的为着手说。

二是双重标准说。双重标准说采用一般与特殊两种标准确定不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一般标准为着手说,即着手就是不法侵害开始实行之时,特殊标准为紧迫标准,即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其己使合法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例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从犯罪未遂说来讲尽管未达到着手的程度。但是,由于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己经开始,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相关案例分析

1、现实问题

倪某驾驶的小轿车和汤某驾驶的大客车在一处十字路口相撞,经鉴定为汤某的全责,倪某的小轿车彻底报废,所幸倪某只是受了点轻伤。事故发生后,倪某以要购买新车为由,要求汤某按照新车价格赔偿小轿车的损失,但汤某认为倪某的小轿车已经开了几年,不同意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赔偿,两人因此产生了纠纷。那么,法律对于财产损失的确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2、律师解答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其他方式包括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等。

在这则案例中,汤某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时,倪某小轿车在二手车市场的价格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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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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