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20:45 365 人看过

讯: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不低于1294元;三级不低于1218元;四级不低于1142元;五级不低

讯: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新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不低于1294元;三级不低于1218元;四级不低于1142元;五级不低于1065元;六级不低于987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上一次长春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是在2007年,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一级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此次增加了572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按此标准执行,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同时,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761元。

各县、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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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45元;二级每月增加232元;三级每月增加218元;四级每月增加20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184元;六级每月增加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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