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省编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批复》(陕编办发[2003]1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是省政府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形势需要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调动省、市两级管理高速公路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公安、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切实做好体制调整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这次调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要求高,省公安厅和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编办《批复》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交接安排,明确工作责任。有关设区市政府要积极为新成立的高等级公路公安交警大队的组建和尽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克服各种消极畏难情绪,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注意做好工作的衔接,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事故预防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体制调整工作平稳过渡,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批复
(陕编办发[2003]134号)
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请示》(陕公字[2003]92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精神,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关于体制调整
同意将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由现行的省公安厅统一管理,调整为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县级公安机关不承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后,省公安厅根据行政区划和有关规定指定管辖路段,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实行规范化管理。
原则同意省公安厅提出的省高交支队和咸阳、宝鸡、渭南、铜川等4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管辖路段的划分意见。
二、关于机构设置
1、保留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设的高等级公路公安交警支队(简称省高交支队),同时加挂“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指导处”的牌子,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直管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对各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为了尽快落实省政府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调整的决定精神,保证体制调整期间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待交接工作结束后,再对省高交支队内设科室、下设的大队和处级领导职数进行调整。
2、同意咸阳、宝鸡、渭南、铜川等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高等级公路公安交警大队(以下简称高交大队)。其他市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征得省编办和省公安厅同意后设立高交大队。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各市高交大队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负责省公安厅指定管辖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高交支队指导和监督。
三、关于人员编制
根据省公安厅提出的高速公路交通管辖路段划分意见,本着加强一线的原则,将陕编发[2001]31号文件核定给省高交支队的260名公安专项编制,除给省高交支队留有适当数量的编制外,其余编制按管辖路段里程平均分配到咸阳、宝鸡、渭南、铜川等4市高交大队。具体分配如下:省高交支队120名(支队机关22名,下设的大队98名),咸阳市高交大队39名,宝鸡市高交大队32名,渭南市高交大队34名,铜川市高交大队35名。
四、关于人员配备
为适应高速公路“快速、高效、特管”的要求,有利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高标准、高起点的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警令畅通,各市高交大队所需警力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配备,主要从现有干警中选调。各市高交大队主要领导的任免,要征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同意;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求省高交支队的意见。
五、其它问题
管理体制调整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财政分级负担。案件管辖按属地原则办理。
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调整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参加,按职责分工做好体制调整的有关工作,在2003年12月15日前完成体制调整任务。从2003年12月16日起,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按新的体制运行。在体制调整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协作,确保体制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复。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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