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核要件有哪些,法律上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04:14:58 58 人看过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核要件有哪些,法律上怎么认定

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生效要件主要有: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6、以及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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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是: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n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n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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