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举证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00:50:08 243 人看过

1.取得标的物权利的形式,包括:签订买卖合同、离婚协议、遗嘱、共有物分配协议、抵押协议、抵账协议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合法取得标的物民事权利的形式即可,实践中对于口头约定的基本不予认可,因为有极大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的情况。

2.实际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凭证、流水账单、收条、多方对账单、收款凭证、指示交付的凭证等等,要证明的主要内容就是案外人取得执行标的是经过合法对价取得的,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妨害执行、恶意串通等情况。

3.对标的物实际占有、使用、控制的证据。包括:修理票据、物业票据、水电费凭证、出租合同、抵押协议、等等。主要是通过证明对标的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来说明案外人取得民事权益的真实性和执行对其作为案外人将带来的损害。

以上三方面证据结合起来就可以从取得执行标的到等价交换乃至实际占有使用证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三方面相互关联、步步深入,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其诉争的请求。申请执行人虽然没有法定的举证义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存在串通行为,当然也可以提交用来证明案外人的权利来源不合法,存在主观恶意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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