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和因公致残知青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1:36 426 人看过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为,城镇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每人每月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40元;农村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具体调标情况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二、从200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

三、此次调标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四、各区县要根据不同对象,对照标准,认真核实,准确、及时发放。

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单位:元/人.月

-------------------------

|优抚对象

户口

|调整后

|现行标准|

|增加金额|

|属

|性质|

|标

|-----|--|----|----|----|

|孤老烈属

|城

|650

|690

40

|--|----|----|----|

|(因公)|农

|455

|475

20

|-----|--|----|----|----|

|孤老病故

|城

|625

|665

40

|--|----|----|----|

|军人家属

|农

|445

|465

20

|-----|--|----|----|----|

|孤老复员

|城

|615

|655

40

|--|----|----|----|

|军

|农

|430

|450

20

|-----|--|----|----|----|

|孤老伤残

|城

|585

|625

40

|--|----|----|----|

|军

|农

|430

|450

20

|-----|--|----|----|----|

|烈

|城

|520

|560

40

|--|----|----|----|

|(因公)|农

|390

|410

20

|-----|--|----|----|----|

|病故军人

|城

|510

|550

40

|--|----|----|----|

|家

|农

|380

|400

20

|-----|--|----|----|----|

|城

|1040|1080|

40

|红军老战士|--|----|----|----|

|农

|910

|930

20

|-----|--|----|----|----|

|抗日战争

|城

|445

|485

40

|--|----|----|----|

|复员军人

|农

|325

|345

20

|-----|--|----|----|----|

|解放战争

|城

|430

|470

40

|--|----|----|----|

|复员军人

|农

|320

|340

20

-------------------------

-------------------------

|建国后

|城

|425

|465

40

|--|----|----|----|

|复员军人

|农

|315

|335

20

|-----|--|----|----|----|

|抗日三等

|城

|420

|460

40

|--|----|----|----|

|伤残军人

|农

|300

|320

20

|-----|--|----|----|----|

|解放三等

|城

|405

|445

40

|--|----|----|----|

|伤残军人

|农

|295

|315

20

|-----|--|----|----|----|

|建国后三等|城

|400

|440

40

|--|----|----|----|

|伤残军人

|农

|290

|310

20

|-----|--|----|----|----|

|抗日二等

|城

|390

|430

40

|--|----|----|----|

|伤残军人

|农

|280

|300

20

|-----|--|----|----|----|

|解放二等

|城

|385

|425

40

|--|----|----|----|

|伤残军人

|农

|275

|295

20

|-----|--|----|----|----|

|建国后二等|城

|380

|420

40

|--|----|----|----|

|伤残军人

|农

|270

|290

20

|-----|--|----|----|----|

|特一等

|城

|390

|430

40

|--|----|----|----|

|伤残军人

|农

|275

|295

20

|-----|--|----|----|----|

|带精神病回|城

|520

|560

40

|--|----|----|----|

|乡复退军人|农

|455

|475

20

-------------------------

注:烈士改嫁妻:按病故军人家属标准发放定期抚恤补助;

建国后: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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