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划分依据为:
(1)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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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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