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由于城市的建设发展的越来越好,很多地方的老城区或者其他地区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要进行拆迁,重新规划,而被拆迁人就是拆迁对象的使用者或者所有者,被拆迁人在拆迁中有着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也有需要履行的义务,若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需要采用合法的方式去维护。
2、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3、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3)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4)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二、拆迁人拆迁法规
199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拆迁人还包括个人,在我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个人在理论上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个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己进行比较在大规模的建设,需要拆除旧的房屋及附属物,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个人在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可以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房屋拆迁的目的和拆迁行为包括:
(1)个人拆除自己的房屋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2)拆除自己的房屋之后将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拆迁行为。
(3)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开发房地产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4)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项目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在我国,个人作为拆迁行为的并不多,因此在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不再将个人作为拆迁人规定在拆迁行政法规中。
三、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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