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整个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绝对的数量也不多,但由于此类案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执行中的难度还是很大的。此类案件的申请人因各种原因自身受到损害,需要通过执行获得必要的经济赔偿,他们对法院的执行期望值是相当高的,一旦法院的执行工作无法令他们满意,申请人很容易产生对法院的不满意和不信任情绪,随之而来的就是不断的上访和告状,甚至有一些激动的当事人会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影响法院的声誉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虽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但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大量的案件无法执行而只能依法中止执行,但这样的结果是申请人不断申请恢复执行,不断四处上访告状,给整体的执行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如此的循环使得此类案件的执行始终处于一种困境,无法实现良性的发展。
原因分析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对于公民各项人身权利保护的重视,此类案件中申请人依法可获得赔偿的费用也在不断增加,这样就使得案件的执行标的在不断加大。而案件执行标的的增大,无疑会给案件的执行带来更大的难度,影响案件的顺利执结。2、相当部分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不佳,实际履行能力不足是造成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困难的重要原因。3、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法院所拥有的强制执行手段是相对固定的,甚至可以说是单调的,相当部分的被执行人已经能够利用法律上关于强制执行的漏洞有效地逃避执行。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民众保险意识的淡薄使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加大。5、当事人对于执行工作的性质认识还没有得到转变,存在观念上的偏差。一方面是被执行人对法律的威慑力认识不足,认识不到履行法律文书的必要性,缺乏自觉履行的观念,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形成了逃避执行的风气。另一方面则是申请人往往将法院的执行当作是万能的,从而对法院的执行缺乏必要的配合,很少能有效地进行执行举证,一旦出现执行困难,通常的想法就是法院执行不力。
解决路径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意识,提高民众的参保水平。要逐步在城市和农村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因人身受到伤害处于困境的人员及时救助,用社会的力量先行解决他们个人的困难,避免法院执行成为他们解决困难的唯一途径。
法院的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加强联系与配合,对于案件的执行人员,应该主动与案件的原审理人员加强交流,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找到审理中双方的共同点和争议所在,最大限度地缓和双方的矛盾,为执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要加强社会各部门的协作,建立起解决这一难题的社会联合机制。人身损害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很多部门,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如果得到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执行工作将更容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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