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1:01:33 431 人看过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及类型当前,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趋上升之势。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目前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以及劳动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进行审理的,无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但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毕竟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完全照搬或套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比如,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不能僵化适用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对全部或部分裁决内容不服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对该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进行全面审理,而不是仅根据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部分请求事项进行审理。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显然劳动争议案件的全面审理”之规定与一般民事诉讼只能诉什么、审什么”的规定相冲突,我们认为这正是劳动争议案件以仲裁为诉讼前置程序的特殊性,影响了不告不理”原则在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对后续进行的诉讼程序而言,不能将其与前置的仲裁程序截然分离开来。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请求和主张对诉讼而言仍然要审理。因此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体现在仲裁和诉讼两个请求相结合的形式上。3、劳动争议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力供需状况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宁愿放弃工时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福利等基本的权利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表面上合同是自愿平等订立的,而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人身特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特别是涉及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和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减少工资、增加工时等发生争议中,用人单位的决定具有主动性、积极性或权利干预性的特点。4、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缺失性。目前我国劳动法规定得过于原则,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又很不健全,有的仍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当前劳动制度改革正处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最前沿,处在利益调整的探索、变动领域,法律缺失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无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已经导致了仲裁与审判、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政策不一,因而造成劳动争议当事人同一状况不同处理的不公正、不统一的状况。5、劳动争议案件的矛盾尖锐性。从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申请仲裁的绝大多数是劳动者一方,其内容涉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问题。由于劳动者掌握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较少,对仲裁和诉讼的结果如何,往往把握不准。因此,大多采取一名或少数劳动者申请仲裁和诉讼,其他劳动者拭目以待的做法。一旦劳动者一方请求未被支持,便会形成集体上访,有的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引起矛盾激化,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9: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调解委员会相关文章
  • 浅谈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1998年济南中迪多媒体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迪公司)以365个成语故事为题材,创作了365集儿童动画片《中国成语故事大全》(下简称《故事大全》),并委托山东齐鲁音像出版社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2001年初,中迪公司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省市的市场上发现了大量的侵权音像制品《成语故事大王》(下简称《故事大王》)。其内容完全是从中迪公司创作的《故事大全》中抄袭而来,包装上标注是由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中迪公司遂委托我所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至今,案件有的正在一审程序中,有的已审理完结,有的已进入二审程序。在这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销售的侵权音像制品是一样的,都是《故事大王》,而且被告都是销售商,但在侵权认定上,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对内容相同的音像制品,怎样认定侵权;内容相同,而出版社和名称不同的音像制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一)同一著作权人授权不同
    2023-06-08
    143人看过
  • 浅谈塑钢窗制作安装的几个问题
    塑钢门窗是继木、铁、铝门窗之后,在90年代中期被国家积极推广的的一种门窗形式。由于其价格较低,性能价格比较好,现仍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以中小型企业偏多,在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欲对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因为塑钢门和窗的制作很相似,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只讨论塑钢窗。关键词:塑钢窗制作安装塑钢门窗是继木、铁、铝门窗之后,在90年代中期被国家积极推广的的一种门窗形式。由于其价格较低,性能价格比较好,现仍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以中小型企业偏多,在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欲对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因为塑钢门和窗的制作很相似,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只讨论塑钢窗。一、关于塑钢窗的搭接量。塑钢窗框与窗扇采用搭接方式进行密封,扇与框的搭接部分称为搭接量。行业标准对搭接量没做规定。对于平开窗,搭接量一
    2023-06-10
    465人看过
  • 浅谈对劳务派遣问题的几点认识
    劳务派遣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为逃避法定义务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甚至由本单位或关联单位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派遣员工,造成用工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后又以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推卸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一些派遣机构实力差、水平低,甚至是一无所有的皮包公司,或是垄断性的机构,只收费、走形式、不负责,一旦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就推卸责任,要求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自行解决。这些不良现象削弱了劳务派遣应有的积极作用,损害了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值得庆幸的是,立法机构已注意到了上述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均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有:依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
    2023-06-10
    85人看过
  • 浅谈与执行股权相关的几个问题
    《公司法》颁布之前,股权的概念是以投资权益的形式出现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1993年的《公司法》中首次出现了股权的概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投资权益与股权列为可执行标的,从而确立了我国司法机关执行公司内部股权分红股息和红利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一、执行股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投资权益与股权《执行规定》第53—55条中使用了投资权益或股权。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投资权益的主体是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因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也可因参与成立合伙企业而投资。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向土地山林投资,这些因其它投资而取得的财产权益应该是投资权益。而股权属于公司法中的概念,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之外的法
    2023-06-19
    351人看过
  •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诸多问题
    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对强制执行权本质属性的解读,历来就有颇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因而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一种观点认为,从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理论基础不难推导出,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不能独立存在,审判机关的裁判不是司法权行使的全部内容,完整的司法权行使还应当包括后面的强制执行,裁判加执行才构成一个完整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同理,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权行使的全部内容,必须加上强制执行才构成一个完整行政权的行使过程。对上述三种解读,笔者都不能认同。首先,强制执行权虽然在很多方面类似行政权的一般属性,但强制执行权所依托的是以国家名义出现的强制力,这就与来源于国家组织机构本身的权力有着明显的区别,换言之,强制执行权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行政权则来源于宪法框架下行政机关本身的权力,其本身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依靠强制执行
    2023-06-06
    247人看过
  •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举证问题浅析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举证劳动合同关系举证最近经常接到电话咨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举证的事情。劳动争议仲裁中如何举证?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xx今天就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如何举证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沈xx律师告诉您,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第一步就要举证有劳动关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如果无法举证,劳动仲裁委就无法受理您的申请,您的权益就无法在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得到保护。如果您手中有劳动合同,那么很简单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朋友,您要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怎么办?如何举证,如何留心搜集证据,请参照沈律师以前的博文没劳动合同没缴纳保险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在此就不累述了。劳动
    2023-06-05
    200人看过
  • 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几个争议问题
    要确保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正当性,必须用一定的程序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有效参与,从而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正因为如此,程序性是司法活动公认的特点之一。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追求量刑公正是其根本目标,为此而构建相应的量刑程序,便成为量刑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活动而言,重定罪轻量刑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但如果追问一下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便会发现在我国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就存在重定罪程序轻量刑程序问题,而且正是对量刑程序的不重视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量刑结果或量刑公正的忽视。因此,讨论如何建构量刑程序问题,是很有价值和意义的。本人也赞成现有法律对量刑程序重视不够、规定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等看法,并希望能够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逐步构建科学的并符合司法实际的量刑程序,下面谈几点具体看法。一、关于量刑程序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从当前的讨论看,论者大凡谈到量刑程序问题,往往都会
    2023-04-22
    386人看过
  • 浅议破产案件中劳动争议的处理
    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劳动债权是清算的主要内容,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职工劳动债权的清算无需职工逐一申报,清算组可依据破产企业的帐务记载和劳动保险机构的欠费证明直接予以审核认定。但在清算中同时存在着大量的包括开除、除名、工资、福利、工伤保险等劳动争议纠纷。能否正确确定这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及时处理这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职工与企业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只有经过劳动仲裁才可能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实践中,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程序有三种观点:其一,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二,具备起诉条件的按照普通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其三,直接纳入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笔者认为,对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应分清类别和性质。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与因清算工作需要而决
    2023-04-21
    134人看过
  • 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两个问题的讨论(下)
    (二)工伤认定问题。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法背境下的特定事物。在我国,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关机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因而,对工伤认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违背相关规定而对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作出自己的认定,同时对那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的工伤等级认定书等也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结论。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时常发现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案件,不必经由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程序,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已构成工伤的认识判断,并作出工伤赔偿判决。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与是否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问题是两回事,对于虽未经工伤认定但当事人协商同意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的,当然可从其自愿,但是人民法院不宜因当事人认可构成工伤而作出已构成工伤的确认判断;第二、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
    2023-06-09
    492人看过
  • 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
    一、关于劳动关系1、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对于是否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2、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予以认定。工作证、工资表、出入证等,是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外在显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管理等,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3、认定工伤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受伤性质作出工伤认定已经生效或已经司法确认的,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4、包工头承包建筑企业或者矿上企业工程,使劳动者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劳动者以企业为被告的,可以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5、原用人单位处于停业状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已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或者劳动者停薪留职,原用人单位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22-11-01
    68人看过
  •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1980年代确立起来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突现出来,其改革问题也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依劳动法第1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
    2023-04-21
    219人看过
  • 浅谈设备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常意义上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保安(治安防范、辖区安全、出入管理)、保洁(清洁、垃圾分类及清运消纳、地面养护、卫生设施清洁、外墙清洗)、绿化(赏心悦目、清新环境、提升品位)、餐饮(卫生、营养、可口、保健)、车辆管理(疏导车辆确保畅通、车辆保洁、车位统计)、供水供电(饮水安全、水质优良、一般市电及特殊高质量不间断供电)、供冷供热(温度调节、湿度调节)、会馆服务(礼仪形象、会务安排)、消防管理(消防设施配备及定期检查试验)、日常维护(修灯换锁)以及社区文化活动(节日庆典、法规宣传、义工互助、环境状况通报)等,这些无疑是物业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大家所熟知的内容,而设备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朋友还不太熟悉,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本人想在这方面谈一点自己的认识。一、早期介入早期介入最好能够在功能设计或设备选型阶段,最晚也要在设备定货合同签订前。亲身从事过物业管理的人员,最了解客户对物业功
    2023-06-10
    293人看过
  • 浅谈大型会议经费审计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中央部委举办的大型会议(包括展会)很多,有的会议经费多达数千万元。会议主办单位对会议的效果十分关注,而对会议财务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出现大量资金账外存放、财务管理混乱等现象,甚至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对这部分经费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是预算执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一、大型会议的承办公司是否经过招投标确定有些大型会议是由主办单位自己完成租场馆、器材,布展等工作,而许多主办单位为了管理运作方便直接将会议交由相关公司协助承办,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如果是委托相关公司承办,审计时要关注这些公司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每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单项金额达到某一定额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中央预算单位超过120万元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如果应该公开招投标而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明招暗定,审计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是否存在相关国家工作
    2023-06-07
    70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
    (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伤认定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包括工伤行政争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3.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为补助等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家属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4.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用人单
    2023-06-09
    139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调解委员会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派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组织调解和协商过程,以帮助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争议。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协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 更多>

    #调解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浅议案件审理的几个基本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2
      工伤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 劳动争议二审程序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2-21
      一般来讲是会组织调解的,但调解时遵循自愿原则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同意调解但是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即为调解不成,法院就会开庭审理。如果调解成功,一般会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 那个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状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1
      2003年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一方不服起诉,另一方接到副本后反诉,反诉与本诉属同一劳动关系,无论提出的时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是否超过15日,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均予以受理。仲裁裁决已经确认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服提出诉讼,而诉讼请求不成立,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反诉,判决主文均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不能仅表述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 竞争性谈判程序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23
      竞争性谈判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 浅谈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16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