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33:28 380 人看过

1、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和收获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起诉,因此他们往往每年都把重点放在秋收和春播上。与其他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相比,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诉讼中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国家政策起到了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把执政党的意识提升到国家意识上来,使政策得以进一步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二赔”土地政策后,发包人起诉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总人口1191万,占45.8%。然而,在一系列农业政策出台前,由于土地管理成本高、收益低,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外出谋生。国家已经从“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改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之后,农民土地管理成本降低,收入大幅增加。大批农民工要求返乡务工。在一些纠纷中,发包人违约明显,承包人证据充分,中标率高,因此承包人往往选择共同诉讼。也有许多案件是只对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所涉及的问题涉及其他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部分农民持观望态度。如果办案不当,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全村甚至乡镇。此外,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农民往往愿意依靠大量群众,甚至集体上访,争取更多法院的理解和舆论的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比较单一,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也体现在承包经营上,契约模式、权利义务及其多样性。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转让、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地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农民依法集体使用的土地,也有权属不清的土地。从承包地的使用来看,不仅有耕地,还有林地和草地。就承包人的地位而言,除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户外活动外,还有外部人员通过招标、拍卖、谈判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承包面积大,盈利能力明显。除了常见的纠纷类型,如农民工返乡的重要土地、已婚妇女返乡的重要土地、相邻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等,有的农民因家庭迁入小城镇,将承包地和附属房屋转给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遂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接受其要求要归还的房子。有些农民承包土地,然后再转包出去。分包合同到期时,分包商要求优先权。部分合同由农村土地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在承包人退出承包地之前,村委会将争议土地分别承包。现承包人起诉发包人和原承包人履行合同,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地,导致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竞合。部分农户先起诉调整分包费,法院判决支持后,分包商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农户分别起诉要求解除分包合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部分农民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地,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分别承包。后来,为了满足农民对重要土地的要求,村委会对其他农民的承包地进行了调整,但其他农民拒绝接受调整,导致纠纷等。第二,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个案件,明确及时地接受侵权事实。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制止和惩治非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依法追究擅自违约、解除合同的当事人的责任,并全额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审判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判,尽快把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漏耕耘,确保生产。2土地转让纠纷。如转包、租赁、交换、转让等,其他是指荒山、沟壑、丘陵、滩涂,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改变土地性质,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承包权,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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