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有其独立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12:24 402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于何种情况或者何种情况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目前理论界有基于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性制度而扩张其范围的趋势,但从立法例上来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基本稳定的。就我国而言,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一)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为了在维护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兼顾市场效果的实践需要,要约人对其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但假若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要约错误的撤销或传达失实,对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信赖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缔约的过失责任。

(二)合同不成立或未生效。按正常情况缔约当事人建立信赖关系后,合同本可以成立或生效,但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使得合同不成立或未生效,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和机会失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后,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拒绝签字和盖章;合同约定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后成立,一方当事人拒绝办理等,相对方可以行使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三)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追求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不发生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要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相应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撤消。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被变更或撤消后,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考虑,如果表意人因自己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就应对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变更或撤消后,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应由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比如未尽通知,协助义务;未尽告知义务,未尽保护照顾义务;未尽提醒说明义务;未尽保密义务等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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