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4:05:01 74 人看过

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而言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第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第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法定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单方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给予经济补偿: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更换工作岗位还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第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发现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被撤销;

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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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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