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我市各地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10月至今,全市共查处拖欠工资企业6391户,清欠工资5640.23万元,清欠率达到99.3%,居全国前列。但是,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仍然存在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隐患。
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宁波”的重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项具体行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集中清理、限期支付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任务的完成。从明年开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为加强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建设、工商、公安、财税、金融、经贸等局(委)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和人民法院组成。
二、明确目标,限期完成工资清欠工作任务
全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农民工工资在春节前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出现恶性的劳资纠纷案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为确保上述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6日起至2005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清理行动。专项清理要通过自查申报、重点排查、举报专查等方式,摸清情况,及时清理。一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资支付情况,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要作出限期支付的承诺。凡企业隐瞒或未主动申报拖欠工资的,一经发现,除责令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外,还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加付赔偿金;二是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排查,企业排查面不低于80%,其中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区域要逐户检查;三是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拖欠工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专项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支付。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使每一位农民工都能及时领取拖欠的工资,对少数经营特别困难、又暂时难以筹集资金支付拖欠工资的企业,各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落实资金,确保及时支付。
各地清欠进度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按旬(旬后2天内)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齐抓共管,扎实做好工资支付工作
各级政府要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经贸、工商、财税、公安、金融、人民法院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作战,发现拖欠,及时查处。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机制。凡涉及克扣、拖欠工资的群体性案件和其他突发性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对重大事件,政府要统一协调,妥善处理。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部门牵头,严格按照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市[2004]262号)及时处理。建筑企业之外的拖欠工资案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行业和各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肃查处企业欠薪违法行为。要根据当地企业特点,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集中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发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的企业,及早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自觉整改。同时,要随时监控辖区内企业的欠薪动态,及时发现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避免久拖不决导致事态扩大化。
四、标本兼治,建立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全市要继续推行和完善我市工资支付“一网络,两制度”,认真研究并逐步建立起覆盖不同类型企业的欠薪保障制度,预防和及时处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为提高政府处置拖欠工资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安排必要的资金,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充分发挥工会化解矛盾的作用,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在自主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工资支付办法,及时化解矛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及时公开披露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弘扬正气。要注意分析和把握现阶段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及变化趋势,通过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企业依法经营,协调处理好双方的矛盾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抓紧解决部分县(市)、区编制或人员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较好的外部环境。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责任,经贸、工商、财税、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对侵害职工利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营造依法、诚信的社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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