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市级层面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4:32 463 人看过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2005-6-27

执行日期:2005-6-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2004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截止今年5月底,本市已有13个区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机制,现就本市开展市级层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本市市级层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以《决定》明确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基础,除明确将相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归市级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外,还明确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和水务管理方面市管河道范围内的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级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同时,适当扩大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房地产管理和拆除违法建筑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按照市政府修订后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执行。

二、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在市市容环卫局增挂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市城管执法局成立后,市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相应调整。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综合性政策的起草和制订工作。原由市建设交通委承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能划转给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市建设交通委调整设置到市城管执法局,由该局负责日常工作,处理相关事务。

市城管执法局下设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总队),受市城管执法局委托,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事务。同时,撤销上海市市容监察总队、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

市城管执法局及其所属的市城管执法总队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另行核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市级层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重大举措,涉及有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保证这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落实各自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过程中的相关法制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工作;市编办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及市城管执法总队的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城管执法局经常性行政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的审批工作;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总队的具体筹备工作;市市政局、市绿化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房地资源局和市规划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理顺相互关系。一是理顺市市容环卫局与市城管执法局的关系。市市容环卫局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事务,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是理顺市城管执法局与相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市城管执法局按有关规定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在市城管执法局履行职责的活动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和配合。三是理顺市城管执法局与区、县城管执法机构的关系。坚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区、县城管执法机构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业务上受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四)制定配套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和修订相关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制培训,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四、实施时间

市城管执法局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市级层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届时,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区、县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调整,待市级层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运行一段时间后,结合区、县政府机构改革一并进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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