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执行异议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11:44:23 215 人看过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或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对前者裁定、申请执行人对后者裁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时享有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理由:一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无法解决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生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这些实体争议,应限于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据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完全可以并用。

2.案外第三人不能同时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他本质上是由于第三个人,他不在原来的诉讼案件中成为当事人,但是却因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导致了对第三人的相关权益有所侵害,所以他需要发起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执行标的的异议,就是指在一个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是存在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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