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患病可以享有医疗期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55:21 262 人看过

[案例描述]

小张是来自湖南农村的一位农民,2003年2月到产州市一家电器制造公司打工,与厂里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9月,小张患病必须住院治疗,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了。针对小张的情况,公司认为其是农民工,无权享受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而且公司在阅读了当初订立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当初在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所以准备给小张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小张解除合同。公司人事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去医院探望小张时,委婉地表达了公司的意见,引起小张情绪上的波动,认为公司在自己生病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却一脚将自己踢开、抛弃了自己。为此小张委托家人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关进行咨询。经过咨询,小张的心情平静了不少,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张工作的单位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如果公司决意执行该错误决定,小张准备将公司告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

[案例分析]

农民工是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统称,最初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简称。农民工的身份虽然比较特殊,但是在法律上属于企业职工的范围,应当与城镇的劳动者一样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在理论上,农民工和城镇一般的劳动者是不存在太多差别的,对于医疗期的适用也不应当存在区别对待。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与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农民工在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农民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发给相当于农民工本人3—6个月的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20条的规定,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应当由企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看,农民工是否享有医疗期的问题似乎规定得很清楚,在施行中似乎不会有太大的争议,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的。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的上述规定执行国家的规定,从而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农民工的情况比较复杂,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大概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其数量在一个单位中的比例不大,所以单位一般是与这些被招用的农民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即使单位没有与农民工订立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不会产生疑义。在这种情况下的农民工,如果患病需要治疗,用人单位一般会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农民工一定期间的医疗期并让农民工享受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以及医疗费的待遇,发生争议的并不是很多。而目前我国存在的争议大多发生在第二种情况下。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通过某个劳务中介公司招收农民工,而劳务中介公司则以名义上的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农民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这样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一旦农民工患病需要治疗时,用人单位就会终止于该患病农民工的所有关系,既不用承担农民工的医疗费用,又不支付农民工在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还可以迅速地将患病的农民工退回到派遣的劳务公司,以免除单位自身的责任。由于这些劳务中介公司多数设立在外地,又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资质,农民工就很难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其他待遇了。

为了改善管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治疗疾病的权利,各地政府加大了监管的力度,尤其是在医疗保险的实施上,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实际聘雇的农民工的数量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医疗权不受侵害。

[法律法规]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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