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案的特点
从不同角度剖析这23起家庭暴力案,主要有以下特点:
——从地域分布看,基本上发生在农村。只有1起家庭暴力案的主体是城镇居民。
——从性别看,女性占了近一半。且女性为犯罪主体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就有8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女性多数并不是被动型犯罪,即不是"以恶治恶"由受害人转化为犯罪者。
——从文化程度看,小学及文盲占50%,初中占45%,高中以上只占5%.
——从年龄看,大多数在40岁以下,且又以30岁左右的为主,最小的仅16岁,而最大的有82岁。
——从相互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有10起,上下辈之间的有9起,同辈之间的有4起。
——从案件性质看,故意杀人案13起,故意伤害案6起,其他4起。其中,仅有1起父死子手的案件被确认为正当防卫而不批准逮捕。
——从危害后果看,这23起案件中,有18名家庭成员直接死于非命,有6名家庭成员的身体受到轻、重伤害,2起因夫妻纠纷引发的放火案使自家和邻居的财产损失达20余万元。显然,这些案件造成的亲情破裂、家庭毁损、心灵创伤、经济损失等一系列潜在危害,将是难以估量的。其中最为严重的有:王某将妻子、女儿杀死,导致一个家庭毁灭;张某(女)投毒使夫弟一家3人全部丢命。
二、家庭暴力案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直接诱因是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
——因"情"而发。主要是指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并激化、演变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这类案件占了8件,居首位。如:一方有外遇,因奸情败露,但为了达到长期苟合的目的,而置另一方于死地;一方有外遇,对另一方产生厌恶,要求离婚遭拒绝而起杀心,或百般虐待逼迫对方自杀;一方有外遇,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乱来,另一方因绝望而杀人又自杀;家庭成员间乱伦,一方要悔改,另一方要坚持而发生伤害或杀人案。
——因"琐事"而发。这类案件有7件,列第二位。如:彭某出于好心,在吃饭时劝父亲少喝点酒,父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动刀把父亲杀伤致死;曾某与婆婆娘经常因家庭小事争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将婆婆娘卡死后又碎尸、煮尸、吃尸,以解心头之恨;张某出嫁后,感到有些受婆婆娘家和叔子家的气,想一死了之,但要"捞"够本,投毒使叔子夫妻和儿子3人丧命;李某(女)因迁移户口遭到母亲反对,产生杀人念头,之后用木棒将亲生母亲打死并制造车祸假象。
——因"财"而发。这类案件有5件。如:刚16岁的曹某为找钱买鞋子等物,欲偷卖妹妹喂的羊子,被发现遭反对时竟不顾亲情将妹妹伤害致死;周某在父亲死后,因分遗产心生不满,用刀砍伤弟媳;许某因地界与父亲发生矛盾,在打斗中致父亲丢命;曾某因赔付医药费对妹夫不满,竟然残忍地将读小学的外甥杀害。
——因"养"而发。这类案件有2件。主要是因为非婚或超计划生育,难以承受罚款和抚养负担,而将刚刚出生的子女扼杀在襁褓中。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赡养老人、残疾人等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所闻。
——因"性"而发,有1件。由于家庭困难等各种原因,40多岁的付某仍未娶妻,便产生怨恨之心,为发泄淫欲将亲母强奸。在实际生活中,继父强奸继女、养父强奸养女的事情亦并不鲜见。
家庭内部矛盾是产生家庭暴力案的直接诱因。但是我们要看到,每个家庭都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矛盾,却只有很少一部分导致发生严重家庭暴力,这其中必然有更深层的原因:
——封建意识浓厚,道德、价值观异化。主要表现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等级观念未得到根本消除,以"我"为中心的夫权、妻权、父权、母权、子权等错误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存在,以传统的思维和观念去解决问题,用暴力加以强制;把金钱财物和个人欲望、"幸福"看得至高无上,为了满足自己,不惜牺牲亲人和家庭;是非观念模糊,以个人喜好作为评判和行动标准;受害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应当"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切都是"命中注定"等,忍气吞声过日子,等等。
——文化低、修养差。主要表现为: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等等。
——法制观念淡薄。主要表现为: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暴力是解决家庭矛盾的最好方法,社会管不着,法律管不了,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受害方不知道或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保护自己,一味忍让或针锋相对,最后,使自己成为暴力的直接牺牲品,或走向反面"以暴治暴"成为暴力的间接牺牲品;非法同居、生育,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采用暴力方法推脱、减轻特定责任。
——社会干预不力,使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主要与家庭成员的自身综合素质相关,即"内因是根据",但外因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是观念和舆论方面。普遍存在"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两口子打架常事,其他人劝架多事"、"闲事少管,走路伸展"等认识,在事实上对家庭暴力予以默认。
二是基层调解不力。"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社会力量一般不愿意介入处理家庭矛盾,即使对那些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只要不到犯罪的程度,往往也难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农村,村、社组织和干部在调解手段上比较单一,基本上只能进行说理或暂时摆平了事。对于性格偏执的人而言,仅有说理几乎等同于"对牛弹琴".
三是强制干预不力。较长时期以来,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调解与《刑法》处理之间有较大的空挡,即缺少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强制性措施(目前已有所改善),使大量非犯罪型又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法"有效处理,施暴者往往有恃无恐。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想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必须经受长期并不断升级的皮肉之苦,使暴力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另一方面,在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务事"的观念支配下,即使有法可依,但法律介入的程度、范围、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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