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夫妻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应当经过债权人的认可,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有效。夫妻对于判决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依据相关法律,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或实际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错误或侵犯其合法权益,被执行人配偶可以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享有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一、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执行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
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财产,各地法院均认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
可以对登记在共同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二、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具体]
执行异议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该规定。大体内容包括:
1、《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3、分权制衡原则,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
4、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权申请复议。
5、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6、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
7、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
8、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9、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0、司法拍卖违法时可以撤销。
11、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
12、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
13、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
14、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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