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7:06 316 人看过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本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印章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49号)规定的样式,由各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城乡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城镇男性45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城乡登记失业的残疾人。

(五)农村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

(七)失去土地的农民。

第五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人员。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城镇劳动者。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五)正在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已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到期的人员。

第六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及五分相片1张,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分局)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城镇男性45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供身份证和《手册》复印件。

(二)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供所属居委会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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