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当事人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08:01:04 67 人看过

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当事人权利具体如下:

1、提出控告;

2、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3、申请回避,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6、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

8、和解的权利;

9、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哪些权利?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律师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程序中,并享有如下权利:

(1)会见权;

(2)阅卷权;

(3)申请调取证据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

其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

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法院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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