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索赔各种费用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都涉及“上一年度”的某个指标数据。此“上一年度”指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起诉时的上一年度,更不是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因为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不同的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这些指标数据差别是很大的,因而受害方依据不同年度要求的上述费用的差别也就很大。例如:
(1)受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在本年度12月下旬以后的。因为每年的12月20日,是各级法院当年结案的高峰期,在这个时候,受办案人手、时间的限制,很多法院往往不能及时安排开庭,会将一些难送达、争议较大的案件安排到来年进行审理。
(2)被告方人数众多的。原告起诉状中所列的全部被告,如果不存在被告死亡、原告撤回对某些被告起诉的情形,法院都必须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送到全部被告,才能进行开庭,最后作出判决。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拒不到庭的话,这就是另外的情形了,法院可以缺席审判。总之一句话,被告人数越多,法院安排正式开庭的时间就可能越晚。那么,一审辩论结束之日也就会越晚。
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了诉讼请求,但又具有以上情形,有必要依据下一年度的参数指标进行索赔的,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原告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这样,原告方需要依据下一年度的参数指标进行索赔,无形中就增加了诉讼请求、而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据此,原告起诉到法院接到该案承办人的第一次电话以后,就应当询问承办人的联系电话,如考虑有必要依据下一年度参数指标进行索赔的,就要及时与承办人联系,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提交的份数与起诉状一致。因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的性质与起诉状一样,法院也必须向每个被告及每个第三人送达。原告方及时提交书面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也是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法院收到原告方提交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后,不仅按起诉状的同样程序向被告、第三人送还需给被告、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留够15天的答辩期。综上述,原告方确有必要依据下一年度参数指标进行索赔的,只要决定了,就应立即与承办人员联系,既有利于自己权刊的保障,也有为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推动程序及时、顺利进行。
实践中,可以在提交诉讼状中提出初步诉讼请求,然后申请鉴定,等到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则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觉得确有必要根据下一年度的指标来希望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是现在下一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还没有出来,而且自己还担心过了诉讼时效,可以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时候先起诉,然后申请伤情鉴定,或者在庭审过程提出证据鉴定,这样可以合法的将法庭辩论结束的时间先后推迟,达到得到较多赔偿的目的。但是当事人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一部分补偿金,以防止自己的经济能力不能支持持久的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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