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办理材料
字迹清晰,不能涂改
字迹清晰,不能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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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民宗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民宗部门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宗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七条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迁移、改建、扩建等,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全文第一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已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二、行政许可条件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2、宗教院校简介;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四、行政许可程序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二、行政许可条件1、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2、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申请书;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四、行政许可程序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7。二、行政许可条件1、外国宗教组织在所在国(地区)有合法地位并无不良记录;2、外国宗教组织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拟在中国境内的交往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3、外国宗教组织对华友好。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中方单位的申请书,包括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2、中方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3、外国宗教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四、行政许可程序1、中方单位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2、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四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8。二、行政许可条件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接收单位的申请书;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证明。四、行政许可程序经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六、附则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等)。第五项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9。二、行政许可条件1、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2、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3、拟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4、邀请方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邀请单位的申请书;2、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及入境身份说明;3、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4、被邀请人拟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四、行政许可程序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邀请的,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六项大型宗教活动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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