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交付与股权本身的形式直接相关。股权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权利。没有具体统一的权利证书。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股权形式。有限公司的股权分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文件三种形式。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基本法律文书。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记载股东名册的书面文件。公司登记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的证明股东身份和权利的正式文件
一般情况下,上述文件中股东身份的记载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和冲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彼此之间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如股份转让后,已登记在股东名册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或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或者股东变更登记的转让,应当作为所有权变更的标志吗?现行立法缺乏具体规定,只能根据一般原则和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选择
综合分析表明,股权变更登记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作为股权变动的一个要件,其理由更为充分:首先,在法律上,登记取得的权利通常以登记的形式转让。专利权转让以转让登记为基础,商标权转让以公告为基础。股东权益来源于公司的登记设立,其转让应以登记为基础
其次,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发行和控制的股权证书的形式,第三,衡平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产利益,它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其他财产,在许多情况下甚至超过不动产。为了防止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有必要规定类似于不动产转让的登记生效条件,与有限公司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均以股份形式存在。股权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与证券有着密切的关系,股权转让是以股权转让为基础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即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转让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不向股东交付股份,有的甚至根本不打印正式股份。为此,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份支付证书、股东名册、登记文件等多种形式确认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由于采用无纸化形式,股票证明形式为**证券登记公司股票登记。这种过户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进行的,过户完成后以清算交割为标志。其中,**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因此,上市公司股权登记转让不应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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