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
首先,重复侵害行为指犯罪分子持用一次即可发生犯罪结果的工具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在他认为自己还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达到预期危害结果的时候,却自己放弃了能够继续进行的重复侵害行为,从而使犯罪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况。
其次,重复侵害行为和连续犯应相区别。连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行为或数次实施了某种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只触犯同一罪名。而重复侵害行为虽然是连续行为,但并不是数个独立的行为,而是一个整体的行为,如:连续射击枪杀行为,连续刀害某人等等。
最后,重复侵害行为发生在同一犯罪的过程之中。这里同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的发生过程之中,二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以后犯罪结果尚待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结果尚待发生,但是完全可以发生的过程之中。因此说,重复侵害行为发生在同一犯罪的过程当中。
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吗
首先,从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上看,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重复侵害行为行为人认为自己还能够继续犯罪并可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放弃犯罪,更不是因为客观条件放弃犯罪。因此,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
其次,从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上看,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放弃重复侵害行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并不是发生在犯罪结束之后。现实当中,侵害行为可以是单独一个动作,也可以是连续的动作,重复侵害行为是连续的动作,这些连续的动作构成一个整体行为。放弃侵害行为本身就说明侵害行为尚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继续实行的侵害条件。
再次,笔者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动机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构成。
最后,从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来看,制定犯罪中止就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从而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因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也是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
(一)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二)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三)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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