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20:07:23 124 人看过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的最大化公平分配。

二、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提出限制破产撤销的必要性

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款的担保行为,是指对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破产分配,担保债权人行也享有就特定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破产债权本来没有财产担保,在破产临界期内,才经债权人行的请求或由债务人主动给予某项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则就使该原本无担保的债权人行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了优先受偿的地位,从而违背了破产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宗旨,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该条款是目前最为诟病也是金融债权在破产案件中“最受伤”的。如果企业破产法不考察追加担保行为的主观方面,即使当事人进行追加担保时确实并非恶意,其行为也全部被规定为可以撤销,这可能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最大的社会伤害。

三、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破产撤销权的设置目的为了保护债权人行的利益,所以破产撤销权存在的依据就在于破产撤销权的对象侵犯了债权人行的利益。如果没有利益遭受侵犯,撤销权就没有合理的存在基础。仅就《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款

“(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条文而言,从文意上属“偏颇性清偿”,从而损害了部分债权人行利益。若仅从损害结果看,“偏颇性清偿”损害了债权人行的利益。但对于偏颇性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若只注重行为客观上的偏颇性后果,而对于此种行为发生的背景、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在所不问的话,则将顾及交易稳定、安全和秩序。因此,有必要对破产撤销权在主、客观方面进行适度的限制。

1、破产撤销权主观方面的限制

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交易相对人以及转得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思想状态对撤销权的构成有无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作为判断撤销权主观方面的限制:

(1)债权人行与债务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行为人主观之恶意的设定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破产立法政策和立法目标。侧重于保护债权人行利益,就少设或不设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件,以方便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行利益;如果侧重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破产法就重视设定可撤销行为的主观要件,加重破产管理人申请撤销有关行为的证明责任,保证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慎重性,从而保障债务人行为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撤销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是否以恶意串通作为构成要件,存在着重大争议。

(2)债权人行不知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形

临界期内债务人未必都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因决策失误、资金链断裂,“一夜”之间走向破产不是没有可能。

对此,债权人行在履行破产撤销权抗辩时,应当提交当时债务人经营状况的证明,比如企业资产负债表、社保缴费纪录、等企业利润表、纳税记录、企业用电量等,以证实债务人在追加担保时并不存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窘景。

(3)合理对价的认定

决定行为是否会被撤销,还要考察客观上获得对价的程度。合理对价要比较转让的财产价值和债务人收到的价值之间的大小,如果债务人的所得是显著低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那么该行为在效力上具有可撤销性。不过毕竟要求的是合理的对价而非简单的等价,因而如果该交易对债务人不利,就要对整个交易内容进行检查,并全面考虑该交易对企业的影响。

2、破产撤销权客观方面的限制

(1)临界期间内债务人未达到破产界限

我国现行破产法把临界期间规定为破产案件受理前的1年,在此期间内相关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权等都被直接规定为需要被撤销。

(2)以新还旧

在目前金融背景和环境下,金融机构普遍对债务人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从理论上讲金融机构借新还旧属于对旧贷款的延期还款处理,并不属于发生新的借款关系,其债务属于既存债务,对于借新还旧后新提供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属于“事后抵押”。

(3)追加贷款

以新还旧的客观方面限制,同样适用于债务人在追加贷款过程中,作为相应对价的事后抵押行为。金融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信贷方面,出于自身安全方面的考虑,在债务人未能归还前一笔借款的前提下,应债务人的要求或政府的要求,追加贷款以扶持企业发展,此时要求对企业未提供财产担保的金融债务提供实物抵押,此种行为金融机构不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当然应当作为破产撤销权的客观方面的限制。

(4)债务人恶意破产

债务人为恶意逃避债务存在利用破产制度来损害金融机构合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实中债务人由于所负债务较多,相对于社会债权,金融债权往往被作为最后清偿的对象及抵赖的对象。一些债务人往往预先从金融机构贷得款项,而后利用破产制度,故意制造债务特别是担保债务,从而使企业破产或频临破产,致使金融债权陷于悬崖边缘。对于债务人的此种恶意行为,亦应作为破产撤销权的客观方面的限制。

破产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最大化。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限制作出了的具体规定中的关于对担保项是主要限制对象。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进行人为干涉为前提又分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限制,着两方面的限制程度和范围是不一样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7: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撤销权相关文章
  • 破产撤销权的重要性与适用条件
    破产撤销权的意义:(一)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债权人依法自债务人处主张权利,获得债权的清偿,是民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二)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必要性。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
    2023-07-19
    110人看过
  • 构成破产撤销权的成分是什么?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素如下:1、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害;2、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破产程序开始前临界期间发生的有害行为;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实际受益的人;4、能够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应当有恶意。破产撤销权是指恢复因破产者处分不当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撤销权之概念与立法模式(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破产撤销权(下称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指破产撤销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第40条。[4]耿云卿:《破产法释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5页。[5]前引2,第270页。[6]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7][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2023-07-04
    328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是如何体现的
    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
    2023-06-14
    301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问题
    一、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内容以及其构成:破产撤销权的构成,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何谓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指该行为减少了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后增加了破产人的负债,使得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受到了减损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对于行为的“有害性”,有的国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标准,有的国家则采用的是债权人地位标准。前者是指行为的发生致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受偿受阻或增加难度,该标准立足于行为的发生是否使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经济价值有所减退的角度考虑;后者则基于债权人地位平等的破产法基本观念出发,即某一行为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比行为发生以前有利的地位,如果没有该行为的发生,则该债权人的实现权利的程度会低。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既包括有偿行为,也包括无偿行为。有偿行为包括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这里的有偿,虽然得到了一定
    2023-06-01
    382人看过
  • 如何区分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
    2023-05-04
    176人看过
  • 破产法中撤销权的时效要求
    一、破产法中撤销权的时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是什么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在主体上必须是有独立的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行使。第二,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必须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审或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一审一般第三人是作为类似于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与原告的管辖一致。
    2023-06-06
    127人看过
  • 破产中的撤销权使用时间是什么?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可以使用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1、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2023-07-06
    377人看过
  • 了解破产撤销权的有什么意义
    破产撤销权的有下列意义:1.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债权人依法自债务人处主张权利,获得债权的清偿,是民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虽然我们尊重交易活动中合同相对性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破产法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对民法上的私行为进行适当的干预,其本身具有正当性。2.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必要性。破产撤销权纠纷处理方法有什么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
    2023-08-13
    138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
    破产撤销权(下称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对称使用时称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破产立法中,撤销权之称谓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称之为撤销权,日本破产法称之为否认权,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称之为可撤销交易制度。撤销权的设立,是为防止债务人在丧失清偿能力、对破产财产无实际利益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公平是人类恒久的追求。法律以实现公平为己任,而适用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情况的破产法尤需体现公平原则。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
    2023-06-06
    451人看过
  • 法律对破产撤销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2023-08-17
    85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范围探究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其范围包括债务人故意隐藏、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旨在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或者为他人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从而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务人故意隐藏、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旨在恶意损害债权人的权益;2.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或者为他人提供无偿担保的行为;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从而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破产撤销权范围包括哪些行为?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破产撤销权范围包括以下行为:1. 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导致
    2023-11-10
    357人看过
  • 破产撤销权何时到期
    破产撤销权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可以使用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破产撤销权概述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的最大化公平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2023-07-22
    181人看过
  • 如何行使破产撤销权?
    1、什么情况系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E、放弃债权的。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
    2023-06-06
    64人看过
  • 浅谈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论文摘要撤销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制度,这一制度首先在民法中发挥一定作用,后逐步延伸至破产程序中,成为破产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撤销权在各国称谓不尽相同,但本质内容是一致的,它源于民法上的撤销权,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共同目的,但两者在行使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撤销权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中国外破产法关于临界期间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关于撤销权范围的立法体例,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缺陷,应突破单一的具体列举,归纳出破产无效行为的一般形态,使撤销权范围趋于科学合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和归纳主体是否相一致的,这是撤销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所在,行使的方式应通过诉讼。分别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论述:1、撤销权的性质。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3
    2023-06-14
    424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法把撤销权行使的主体赋予了管理人,规定了债务人的一些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更多>

    #破产撤销权
    相关咨询
    • 什么叫破产认定权?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07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隐匿、私分、破坏、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过低的价格与他人交易,侵犯债权人的行为。
    • 民法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08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关系为: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
    • 破产撤销权和破产重组的意思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3-07
      破产撤销权的意思是,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
    • 破产清算撤销权的认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有哪些, 对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2
      一、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二、破产抵销权的限制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