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传效果图引著作权官司“剽窃”不成立一审败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54:39 400 人看过

收到图纸后,装修工程没了下文

去年3月,ZD销售部负责人张某跟WA的项目经理孙某联系,请WA为ZD代售的一个楼盘进行装修设计,之后双方协商签订装修合同。同年3月29日,WA派首席设计师全XX等三人来到该楼盘勘查、测量、拍摄,采集装修设计的原始数据,随后绘制出装修效果图。

ZD对效果图提出了修改意见,全XX又进一步修改后,按ZD要求,于4月6日将两套图纸通过网络传给ZD。

ZD收到设计图后,装修工程的事就没有了下文。孙某去找ZD交涉,对方称,ZD有自己的装修队伍,可以自行完成装修工程。

4月9日、4月17日,WA的员工发现,他们传过去的一套效果图被ZD频频用于楼盘广告促销。孙某再次去找ZD的张某,张某拒绝将楼盘的装修工程交与WA,也拒绝为效果图支付设计费。ZD一员工说,不能证明图纸是WA设计的。孙某非常气愤。为证明图纸出自WA,他对全XX电脑里的原始图片作了公证。随后,WA严正要求ZD和相关房地产商停止侵权并道歉。多次交涉无果后,WA将两者告上桂林市中级法院。

认为剽窃不成立,一审判决WA败诉

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WA提交了公证书,但要证明数码效果图为原创,最为关键和直接的证据是效果图的原始数据和分解步骤图。WA未能提交这一证据。虽然,全XX将这套效果图传给了网名为星期天的QQ,但不能证明设计图就是他原创的,也不能证明网名星期天就是ZD销售员的张某。就是说,WA不能证明涉案的效果图具有独创性,不能证明享有著作权,也不能证明确实将这套图纸交给了ZD。

另外,两份报纸上刊载的效果图,与WA提供的效果图虽然相似,但是,由于印刷和纸张问题,报纸上的图片细节缺失,不具备进行精细比对的条件。另外,WA也未申请对二者是否同一做司法鉴定。于是,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WA的诉讼请求,并由WA负担2396元的案件受理费。

WA上诉至自治区高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在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两被告辩称,刊登的图片系桂林圭然广告有限公司(下简称圭然广告)设计的,另外,他们没有按刊登的设计图进行装修,不存在广告收益的问题。

认为肉眼可辨无需鉴定,终审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开庭时,圭然广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

自治区高院认为,首先,不能证明涉案广告图片是由桂林圭然广告有限公司设计的。一审判决以WA未能提交设计图的原始数据及分解步骤图为由,否认设计图为WA所创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涉案这套效果图是委托作品,也是职务作品,除了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属于WA所有。本案中,ZD和房产商将这套效果图用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不但超出了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而且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侵犯了WA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认定WA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一审判决以WA不能证明网名星期天就是ZD销售部张某为由,否认WA将效果图交给ZD,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房产商和ZD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所使用的这套效果图,与WA交付的效果图完全相同,一个正常、理性的普通人通过肉眼观察,就可以得出上述结论,根本不需要对两者是否相同做司法鉴定。一审的相关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时起立即停止侵权,并在15日内在原先刊登涉案图片的两家报纸刊登公告赔礼道歉。两被告连带赔偿WA经济损失1.2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7月26日,WA领到了终审判决书。WA委托代理人韦甘霖律师认为,终审判决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重视著作权的保护。此案为桂林市装饰公司图形作品保护开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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