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企业无法经营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8:12:16 431 人看过

企业无法经营的处理方法如下:

1、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得到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充分理解;

2、做好企业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避免创业失败及破产;

3、如果企业有一定的优势,不能仅仅因为现金流问题而停止运营,可以考虑收购行业内的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以维持企业的生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如何处理

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挂靠经营的企业,存在着挂靠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被挂靠企业支付挂靠管理费的方式,被挂靠企业将收到的挂靠管理费作为小金库管理,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种形式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分两部分考虑:通常的挂靠形式按照被挂靠人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另一类是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本为针对这两种情况探讨会计处理的方法。

第一类: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这种情况只能将个人作为企业的内部承包来处理,即不违反建筑法,也避免了涉税风险。

挂靠人一般只缴管理费,其他的问题全部由挂靠人自己承担(包含企业所得税)。挂靠的收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

2、按合同价款提取百分点后,还要按照结算价高出合同价款的部分再提取一个百分点;

3、按照挂靠一次收取一定的固定费用。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甲方划款以后,才能再次划款给挂靠人;二是每次划款均必须由挂靠人提供发票;三是工程结算后挂靠人,必须向税务缴税的税票必须返回原件。

例:张某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方(建设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2000万。张某与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张某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费60万元,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张某自行负担,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名义缴纳。

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甲方拨款:

借:银行存款2000

贷:应收帐款--甲方2000

2、拨付挂靠单位工程款时:

借:内部往来--某某项目1940

贷:现金(银行存款)1940

3、挂靠方提供发票时:

(1)材料、设备、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某某项目1000

贷:内部往来1000

(2)工资表

借:工程施工--某某项目(直接人工费)500

工程施工--某某项目(间接人工费)100

贷:应付工资600

同时:借:应付工资600

贷:内部往来600

(3)、税票: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00*3.36%=67.2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2000*3%=60

应交税金-城建税60*7%=4.2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60*3%=1.8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60*2%=1.2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2000*3%=60

应交税金-城建税60*7%=4.2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60*3%=1.8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60*2%=1.2

贷:内部往来67.2

4、工程结算时:

借:应收帐款--甲方2000

贷:工程结算2000

5、结转工程结算项目:

借:工程结算2000

贷:工程施工—毛利=2000-1600=400

贷:工程施工--成本项目1600

6、结转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

借:工程施工--毛利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

第二类:没有资质的或者资质较低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的

(一)、不体现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

例:**建筑公司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甲方某某公路建设管理处签订了一条公路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5000万。**建筑公司与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按合同总价的4.5%支付某省路桥工程公司挂靠费,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建筑公司自行负担,以某省路桥工程公司名义缴纳。

首先说被挂靠公司-某省路桥工程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甲方建管处工程结算款,根据结算单、进账单据处理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工程结算5000

2、收到新望公司成本票据,比如3800,并拨付款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800

贷:应付账款-**建筑公司3800

借:应付账款-**建筑公司3800

贷:银行存款3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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