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员工出外旅游,员工却意外受伤,这种旅游受伤能不能算?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确认属工伤。
方*坤是福建省**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的经警,1998年8月30日,证券营业部组织员工前往福建东山岛旅游。在单位组织进行的“枪弹射击比赛”体育活动中,方*坤右眼被塑料飞弹(彩弹)意外击中,造成右眼晶体破裂,虹膜100%脱落。
2004年8月,方*坤向莆田市涵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递交工伤事故申请书,请求被告进行。2004年12月,劳动部门作出认定,方*坤的意外伤害为工伤事故。证券营业部不服,认为第三人在旅游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右眼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遂向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所做的按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涵江区法院日前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
此案的审结促使福建省**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与方*坤,在涵江区仲裁委员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方*坤得到原告的款人民币74000元。
连线审判长
比赛时负伤可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在获得旅游工伤案的判决消息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该案审判长黄*书,审判长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了判决的理由。
黄*书说,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伤性质认定。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根据1997年6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目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企业职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黄*书说,方*坤在单位组织外出活动中受伤的情形,在《办法》所列举的10种应为工伤认定的情形中对不上号,同时又排除了《办法》所规定的不属于工伤认定的6种情形。也就是说,方*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办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从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弱者的利益为前提,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既然方*坤的行为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就属于工伤。故劳动部门作出对方*坤的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法院遂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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