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3:30:16 278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全部赔偿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财产赔偿是无论什么类型的损失都用财产进行赔偿;损益相抵是损害额内扣除得到的利益;过失相抵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减轻加害人责任;衡平原则是综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被侵权人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所以遭受侵害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损失等方式。当遭受财产损失时,可以就财产损害赔偿方式进行选择,如选择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等,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最大限度的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一年,一般从伤害之日起算,如果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民事诉讼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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