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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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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