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缓制度的理性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44:03 471 人看过

2004年4月1日《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记者采写的题为《一个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的文章,该文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两名司机被杀,出租车被丢在路边。当年11月3日至18日,陈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1996年2月24日,朱某某也被逮捕,警方认定他们就是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凶手。检察院指控,7·30案件系陈某某、何某某所为;8·16案为4人共同作案。在两次抢劫杀人案中所劫掠的财物,第一次为300余元,第二次400余元,以及传呼机、车钥匙等。

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处陈某某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2月16日,河北省高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第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处陈某某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四次分别判处陈某某、杨某某死刑,何某某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3月26日,河北省高院宣判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至此,这起历时10年,由同一法院,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人先后4次判处死刑的抢劫杀人案,以第五次判处被告人死缓而落幕。

河北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时对下级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时要求,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作留有余地的判决。果然,承德中院在第四次判决时,将4个死刑立即执行减去一半,对其中两人一个改为死缓、一个改为无期徒刑。而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进一步留有余地,将所有的死刑立即执行都改为死缓。

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称:4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陈某某、杨某某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某某、杨某某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考虑到什幺具体情节?外人无从知晓。但本案中两个核心证据即作案凶器——刀子以及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确实存在诸多疑点,另外,由于4名被告人从第一次开庭时就全部翻供,而现有的证据又不能从根本上排除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诱供和刑讯逼供的问题存在。对此,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也认可了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

实际上,这个案件典型地反映了早些年学术界曾经主张的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要进行权衡的观点。一方面是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不能把这几个人放了,另一方面证据存在着问题,那就只能搞一个折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尤其是一些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的行为论罪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证据上存在瑕疵,审判机关又不敢作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而往往认定有罪,只是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熣饩褪撬担?在相当程度上,证据上的缺陷成为了对被告人判处死缓的理由。这种做法在理论上得到了认同,无论是在教科书上还是在有关学术论文中讨论死缓制度中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具体内容时,往往将其它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作为一个兜底内容纳入其中,虽然对其它留有余地情况的没有作进一步说明,但勿容置疑,证据因素即为其当然含义,留有余地的判决也正是源于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7: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缓相关文章
  • 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思考
    从削减死刑适用、控制死刑的角度来看,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国家立法机关近年来在此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努力,取得了不小成就。而从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死刑立法的实际情形来看,我国死刑制度仍有较大的改革空间。一、中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在各种刑法规范中可处死刑的具体犯罪达72种之多。国家立法机关在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时,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如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对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不过,客观而言,现行刑法典总则中严格控制死刑的整体思路与分则中过多规定死刑罪名的实际死刑立法之间,依然存在较为紧张的矛盾关系。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后的十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一部单行刑法,九件刑法立法解释。其中
    2023-06-11
    169人看过
  •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要求的不断提高,司法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本文试透过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就其中的相关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看法。一、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现行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对于错拘、错捕、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违法所造成的赔偿。司法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侵权的刑事赔偿包括:(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
    2023-04-24
    428人看过
  • 对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思考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第一,有必要
    2023-06-11
    412人看过
  • 对会计委派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
    作者:佚名2006-5-2015:49:19来源:中审网[摘要]会计委派制的目的在于根治会计信息的失真,但会计委派制只是一种治标的方法。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会计委派制是在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三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会计信息失真是表面现象,而透过这一表面现象来看,就会发现财务收支混乱是因,国有资产流失是果。而会计委派制是在我国政府极力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结果,其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由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一种新型的财务监督体制。但会计委派制在理论与实践中是有缺陷的。会计委派制是一种
    2023-06-07
    337人看过
  • 暂住证制度的思考
    公民只要离开自己的家乡,就会被当地居民称作“外地人”;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的客观规律。政府不应该用行政的手段干预社会的客观规律,出台限制国民正常流动的措施。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尽管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为期一年的临时许可,但是一年后他们必须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形成法规后公布。然而到现在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政府通过有关暂住证的行政法规。樊*烈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度里还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2023-05-03
    433人看过
  • 死缓制度的解释
    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简称死刑缓期,主要是指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虽然被判处死刑缓期的犯人被定性为死刑,但仍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与那些立即执行死刑的犯人相比,他们的罪行相对较轻,只是达到了死刑的定义范围。因此,对于这类犯人,在判处死刑的同时,他们将宣布缓期执行两年。在这两年里,犯人可以通过劳动改造或其他立功表现来观察自己的个人动向。如果他们表现好,可能会变成无期徒刑。死缓犯如何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
    2023-07-16
    463人看过
  • 对票据行为无因性之体现——抗辩切断制度的思考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重要体现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抗辩切断制度,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3条做了如下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在司法实践中,票据债务人以持票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出票人A签发一张汇票给B,B基于与C的货物买卖合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当C提示汇票向汇票承兑人D请求付款时,D却以持票人C未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对照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此案例既不属于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票据债务人以自己和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
    2023-06-06
    139人看过
  • 构建制度的宏观思考
    一是建立统一的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中写明: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这主要是因为房屋所在地区早已城市化,周边房地产价格均市场化,参照城市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更为合理。因此,我们建议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城中村房屋征收的原则、主管机关、程序、房屋评估事项、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建立起统一的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机制,改变各自为政、一村一策的现状,有效避免各区(市)补偿标准和类项不统一,将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创建完善可行的权利救济机制。公正严格的征地程序,能
    2023-07-02
    74人看过
  •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完善的思考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求被追诉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当中较为缓和的一种,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既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具有保障人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重大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完善,取保候审的实施并不尽人意,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一、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取保候审适用存在随意性由于立法对于取保候审规定的较为笼统的,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这两个条件都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首先,司法人员一般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将被法院判处何种刑罚,只能根据办案人员个人分
    2023-06-11
    147人看过
  • 对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的思考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反映基层单位人力的投入、劳动力的流向、从业人员和职工的规模及结构、劳动报酬和工资的水平等情况,这些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劳动政策,实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进一步深入,用人机制和分配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数逐年减少,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发展迅速,统计范围越来越广,现行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改革。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1.统计范围不够全面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范围是辖区内的中央和地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003年以后的报表虽然在年报时增加了私营单位的调查,但仍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随着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日益增大,而劳动工资统计则偏重反映国有、集体
    2023-06-09
    147人看过
  • 对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的相关思考
    我国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三项制度。现有的减刑制度既不具有可撤销性,也没有附加考验期限,这种减刑机制一方面不利于已经被减刑释放的人继续认真改造,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人员在减刑当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而且,减刑制度名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实为减少刑期不执行的一项制度,以上两个方面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生效判决的法律威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假释制度作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行刑制度,在不少国家保持了较高的适用率,而在我国历年来却一直适用率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多年来全国适用假释的罪犯人数在罪犯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现实中如此低的假释比例,造成法律资源的闲置,使假释制度的刑罚实践作用微乎其微。笔者认为,鉴于现有减刑、假释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的严重缺陷,应建立新型的减刑制度以取代现有的减刑制度,以弥补其不足。这样的减刑制度有几大优点:1.能够促使被减刑者在关押期间能保持警惕,继续
    2023-04-22
    217人看过
  • 死缓制度简述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一)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二)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党中央总结实施死缓政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死缓作为一项刑罚制度被正
    2023-06-11
    231人看过
  • 死缓制度问题
    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选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或者适用结局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是:(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期间又犯了新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2)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围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期
    2023-06-11
    385人看过
  • 行政许可制度之法理思考
    行政许可制度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学界对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焦点大都停留在行政许可的表层,只作表象上的理解与诠释而难以深入?是否有必要在法理学的层面上考察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哪里?构成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内涵与法理基础究竟是什么?把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引入行政许可领域是否可以得出更接近本质的答案?作为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内在联系,它们互相作用,互相支撑。如果两者都在各自的空间内单独进行,不进行或很少进行交叉与融合,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不与理论法学的研究相结合,这样的一种研究方法对于发现和认识法学的本质规律不利,对于法现象所体现的法的本源、它的深层次所体现的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也都极易产生误导或流于片面,导致研究结论发生偏差。本文试图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起点做一个较为深入的考察与分析,以期就上述种种作出更接近行政许可制
    2023-06-06
    43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缓
    词条

    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 更多>

    #死缓
    相关咨询
    • 对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思考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4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
    • 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4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无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主要意义有: 1、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要求;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现行的刑事案件;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 我国制度现状及思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9
      概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死刑的存废以及死刑制度的取向一直都是理论上和立法上的热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这正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
    • 缓刑考验期制度解释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8
      缓刑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社会调查的期限。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三种:一是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依照刑法的规定,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不得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两个月;若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年拘役,缓刑的最高考验期限也只能在一年以下、两个月以上范围内确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对刑事证据的三性思考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12
      1、真实性,即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2、合法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3、客观性,即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如何理解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