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5 21:01:25 189 人看过

一、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是哪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批准实施刑事拘留须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情况:首先,行为人正处于准备阶段或正在执行犯罪,或者在犯罪活动结束之后立即被相关部门察觉,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具备入罪;其次,当发生犯罪事件时,被害人身亡亦或是现场目击证人可以明确指出其为罪犯者,此种情况下可给予实施刑事拘留的资质;再次,只要在行为人本人周遭环境或居所内发现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直接证据,即可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此外,若行为人在犯罪活动结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逸过程中,也会被视为具备刑事拘留的条件;再者,如果行为人存在销毁、伪造相关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也将被视为具备刑事拘留的条件;最后,如果行为人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且无法确定其具体身份,那么也将被视为具备刑事拘留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以下为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具体情形: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即刻被揭露的;被受害者或者在场目击证人确凿地指认其罪行的;在当事人身边或住所内发现有力的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通过自杀、逃逸甚至是在逃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具有销毁、篡改证据,以及串供可能性的;未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尚未明确的;存在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及团伙作案重大疑点的等诸多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须满足如下六项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正在策划或者已经着手实施一种犯罪活动,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就被发现;其次,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有目击者能够提供确凿的证言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再次,在犯罪现场附近发现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他人作伪证等潜在危险行为,以及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时,都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以上所述各项条件旨在确保刑事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及其必要性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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