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明天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明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到2020元,增加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到18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将从明天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月。其中,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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