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a)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b)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c)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d)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办理材料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提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盖申请单位公章属公司的提供。
提供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盖申请单位公章。
或措施。内容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提供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名册,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模、范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过驳锚地、浮筒,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受理单位(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窗口,下同)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者更正。
3.审查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交管总站站级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同时向相关市广泛征求意见。
4.决定
对通过审查的申请,综合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长自完成全部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
对已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实施许可的除外)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或《交通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并通过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告。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雄市雄东路1号大润发四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雄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04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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