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仲裁制度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同时,法院对仲裁的司法介入已成为世界各国仲裁的普遍做法。中国的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此,笔者拟就这方面的相关问题发表一些看法,并征求方家的意见。1、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干预的必要性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存在于各国的仲裁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中。这种干预是必不可少的,意义重大。1.法院适当介入仲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现代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意志自治的精神,其实质是指个人能够以自己的意志从根本上创造自己的社会空间。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所谓自由意味着被动地逃离这个无形的秩序网络,沉迷于个人精神生活的狭窄圈子,或者采取自私的态度,认为别人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只追求自己的利益。”②"自由本身固有一个松散或任意的机会。如果我们不自觉地建立一种反对或克服它的机制,就不可能形成一种社会秩序”。因此,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国家仲裁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防止一方的行为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的行为影响社会公共经济秩序,允许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介入仲裁。2.法院介入仲裁有利于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是民事和自愿的。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双方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它既没有足够的权力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没有相应的权力执行其裁决。此外,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合同性质,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仲裁协议,仲裁庭的命令或决定仅对仲裁各方具有约束力。如果该决定或命令涉及第三方,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财产或证据由第三方持有和控制,并且需要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则仲裁庭无权“没有公法上的权力限制,私法上的权力无法得到保障,而私法只会徒劳无功”。因此,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院介入仲裁在客观上是必要的。3.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有利于维护仲裁的尊严和仲裁机构的信誉。民间性已成为世界各国仲裁组织的共同属性。因此,仲裁机构解决争端的程序性和法律性一般弱于诉讼。此外,世界各国的仲裁大多采用一次仲裁、终局裁决的原则。因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有时难免不公平,“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救济手段。通过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仲裁裁决被有条件地撤销或不予执行,这既坚持了一个仲裁终局的原则,又维护了仲裁的尊严和仲裁机构的声誉。虽然各国的仲裁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允许法院提前进行仲裁,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各国法院对仲裁的干预程度也不同。影响各国法院介入仲裁程度的因素很多。总之,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经济体制。一般来说,在计划经济和法制国家,国家干预政治、经济和文化广播的色彩很浓。自然,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仲裁介入较多,而商品经济国家对仲裁的期望较少(2)仲裁制度的完善。一般而言,仲裁制度相对完善、仲裁机构健全的国家,对仲裁的司法维护和支持力度较大,但实际监督力度较小。相反,当仲裁制度不完善、仲裁机构不完善时,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加强对仲裁制度的监督,这似乎是保证仲裁制度得以实施的理论基础。仲裁的理论基础不同,法律介入仲裁的程度也不同。例如,前苏联法律界倡导公法利益理念,不承认私法的存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体现为国家干预仲裁制度的浓厚色彩;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认为法院拥有最高权力,仲裁由法院直接监督和控制,法院对仲裁的干预程度突出;在瑞典,法律界认为仲裁属于私法范畴,私权自治,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整个仲裁程序几乎不受法院的监督和干预。只有在双方起诉后,法院才介入仲裁结果的不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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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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