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黄先生为婚外恋,经济条件优越的刘女士出资60万元给黄先生购得一辆货车,登记在黄先生名下,并由黄先生管理,黄先生陆续转账30万元给刘女士。刘女士与黄先生关系闹僵后,要求黄先生归还60万元。刘女士认为黄先生的妻子吴女士应当付连带责任。
黄先生需要归还60万吗?
刘女士的主张为这笔钱是与黄先生的贷款,但黄先生辩称此为赠与。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被告黄某抗辩上述款项为赠与,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陆续转还30万元给原告刘某。刘某一次性出资60万元给黄某买车,已超出了情侣间日常交往消费,故案涉60万应为借款。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黄某还应偿还刘某30万元。
吴女士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刘女士与黄先生之间的借款为情侣之间日常交往的消费,黄先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钱是赠与,所以该60万确实为刘女士也黄先生的借款。黄先生的这笔借款为个人因情侣关系的借款,不属于与吴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吴女士不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感情不应冲动,恋人之间经济往来时一定要谨慎,对钱款经济性质进行确定,以免日后产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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