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的保全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08:31:51 448 人看过

在社会生活的进行中,有些时候难免会和他人发生财务交流,借钱做生意或者是进行他用,都会产生债务关系,但是债权人为了保证自身债务能够用到正常的事业上,从而降低债务人不还款的危险,保证能够使债务人顺利的还钱,就需要知道债的保全的概念。

什么是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债本以相对性为原则,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法律设置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因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债务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担保制度达到目的,但担保制度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等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命运。有鉴于此,法律在担保制度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了债的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它们对债权实现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能放债权不能实现于未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行使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多数人享有债权的,各债权人可独立行使代位权,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权,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代位权而获得满足,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就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项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手段,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5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符合管辖和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经法院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0: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债务的概念与概括转移是什么意思
    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意思是: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一、民法典债务转让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是需要债权人同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转让也有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可转移的债务有以下几种:(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3)不作为义务。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二、不知道解除和终止哪个严重看情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是
    2023-06-28
    479人看过
  • 恶意逃避债务的概念是什么
    即采取强烈手段拒不缴纳所欠债务。依据相关法律,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影响的,可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恶意逃避债务能不能有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是有刑事责任的。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情节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节判刑,如果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如果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处以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
    2023-07-03
    176人看过
  • 债的保全概述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法律设置合同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债权人。如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民事责任在保障债权的实现上受债权财产的多寡的限制。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特别担保手段达到目的,但特别
    2023-06-08
    155人看过
  • 合同保全的概念及意义
    合同的保全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的方法有两种: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23-07-17
    433人看过
  • 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本身的局限性无因管理的局限性,对于保护行为人、弥补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利益丧失远远不够。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请求的补偿并非公平责任适用的结果,而是在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法律所能寻求到的最后一道公平结果。换言之,此处的补偿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仅符合民法上抽象的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
    2023-07-06
    270人看过
  •  法定债务抵销的概念是什么?
    法定抵销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销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的条件是什么?法定抵销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
    2023-08-28
    221人看过
  •  负债权益比率的概念是什么?
    资本结构是企业财务风险和财务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其中负债权益比率是重要的指标之一。它表示企业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值,反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财务稳定性。根据其范围和含义,负债权益比率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负债权益比率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讨论。负债权益比率一般是指,企业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股东权益之间的比值。广义的资本结构含义通常如下:负债权益比率是指,企业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之间的比值,又可以被称作是产权比率。狭义的资本结构含义一般如下:负债权益比率是指,企业的长期负债和股东权益之间的一个比值。 资 本 结 构 的 三 种 类 型资本结构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采取的融资方式,包括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股东则通过购买股票来参与公司的经营。按资本结构的不同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 控股型资本结构:控股型资本结构是指
    2023-09-02
    490人看过
  •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不当得利之债指一方无法律依据而获利,另一方因此受损失,获利的一方因此对受损失的一方负有返还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方法有什么?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
    2023-04-13
    370人看过
  • 妨碍安全驾驶罪的概念是什么
    妨碍安全驾驶罪的概念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此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抢夺方向盘量刑情节是如何判决的?抢夺方向盘量刑的判决: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或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
    2023-03-10
    149人看过
  •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二)证据保全的意义民事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明确争议的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然而从纠纷的发生到开庭审理必然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某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者到开庭时难以取得。为了防止出现这类情况给当事人的举证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在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可以避免在开庭审理时,由于证据的灭失或难以取得给案件的审理带来的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04-25
    347人看过
  • 行为保全的概念有哪些
    行为保全的概念有: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据申请对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一、诉讼保全费可以退吗不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中财产保全;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即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叫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十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保全费是指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缴纳的费用。保全费是法院收取的费用,是不退还的。在申请
    2023-06-21
    411人看过
  •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一)诉讼中财产保全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
    2023-06-07
    189人看过
  • 非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
    非诉财产保全指在仲裁而非诉讼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判不能执行或者今后难以执行的,所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
    2023-07-18
    111人看过
  •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的概念是什么
    一、连带债权、连带债务的概念是什么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均负有履行义务,实际上相当于以全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共享同一债权,但可以由某一债权人单独行使该债权,这种情况也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二、连带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有什么连带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包括: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2024-02-01
    427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全额保险的概念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31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如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足额保险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理论上,如果财产按照费率厘定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金额或者价值比例)投保,那么就是足额保险(Head,1
    • 债权保全和的区别,它们的上位概念分别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名字上就能分辨的,债权保全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债权的实现与否还不知道,所以仅仅是保全他的请求权。财产保全是对所有权的保全,这种权力是现实的权利而不是请求权。
    • 行为保全概念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7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据申请对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作为保全和不作为保全。
    • 行为保全是一种什么概念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7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据申请对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作为保全和不作为保全。
    • 保险保全的概念和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准确地说,寿险公司的保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的前提服务、核心服务、基本服务、附加服务等非公共服务。 狭义的保全,指寿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的申请,为履行保险给付责任或保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而提供非理赔核心服务和基本服务的非公共服务。 从以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