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要件是什么
1、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是侵权人直接实施的行为所致损害,而是由物件所致损害。其造成损害的物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为自己、他人使用或者公共使用目的而建筑或者构筑的不动产。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及其他责任人建造或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建造者,包括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造成损害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是赔偿责任主体。上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设置、管理的高度注意义务。
3、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有缺陷而倒塌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为设置缺陷或者管理缺陷。缺陷,通常指一种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设置缺陷和管理的缺陷,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因而致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
4、建筑物等因设置、管理缺陷倒塌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损害责任,同样需要具备这一要件。构成赔偿责任,应以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为限,法人受到财产损害的,也应当包含其中。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责任人须有过失
构成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责任主体应当有过失。该种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建设施工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注意心理状态,通常不是故意所为。认定过失,应当采推定形式。
二、冰锥伤人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如果建筑物管理人在未尽到法定应尽的警告提示、危险物清理等义务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法条规定,可以明确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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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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