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或其他的一些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公民的权益进行了一些损害。但是我国政府是对人民服务的一些国家,所以国家会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但是也会有不予赔偿的情况出现,所以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国家赔偿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专门用三个条文,对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第十七条则是对赔偿的排除,有的称该条规定的是国家免责情形,这种习惯说法还很流行。果真是这样的吗?
一、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六种情形下,规定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文用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国家免责”的字样。下面对这几种情形做一分析。
二、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者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案件的羁押赔偿上,一般是以结果来论的,但后来确定被羁押人不构成犯罪,羁押的有关机关要给予国家赔偿。这国家赔偿法这项规定的情形中,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但是该公民实际并未构成被羁押和被处刑罚所指的犯罪,对其作出的羁押和判处刑罚实际是对无罪之人的羁押、判处刑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既然也属于被错误拘留或错误逮捕,似乎也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对无罪之人进行羁押和判处刑罚,一般来说,就应该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虚伪供罪和伪造罪证导致被羁押和或者被判处刑罚,则作为了一个特殊的情况,特殊就在于造成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自己的故意。国家赔偿法将这一情形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外,对于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给予国家赔偿。这里确定国家是否实际给予国家赔偿,不以公民不构成犯罪的结果作为国家赔偿的判断依据,而以公民的虚伪供罪和伪造罪证作为判断依据,以此来确定国家不承担责任,而予以特别的排除。这条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情形。
国家赔偿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大致就是这些了。法律是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在进行国家赔偿的方面,我过也是有专门的国家赔偿法的。但是如果是国家没有明显的责任的,国家赔偿法也会规定对国家赔偿进行免责,这样才会是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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