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一定范围的拆迁行政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拆迁行政纠纷案件中的分工。本案的范围是解决拆迁行政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另一方面,拆迁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使拆迁行政机关明确了哪些具体的拆迁管理行为可以使自己成为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明确了哪些拆迁行政纠纷可以受理。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受理拆迁行政纠纷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有两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是行政处罚案件;二是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三是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四是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案件;(五)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律义务的案件;(六)申请发放许可证的案件;发放养老金的案件;(七)非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
以上八类案件,除第六类申请养老金案件在拆迁行政诉讼中难以起诉外,其余七类一般规定在拆迁行政诉讼中可以起诉,而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范围的留有余地为了发展。鉴于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的范围受到排除条款的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纠纷有四种。一是国防外交。这种国家行为是政府以国家名义作出的,不涉及特定个人和组织所关心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第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第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通常称为内部行政行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部门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四,根据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为准。我们在研究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时,往往感到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拆迁纠纷的蔓延和激化,地方法院立案难,或不敢作出公正判决,公正执法的案件少之又少。这里的主要原因是制度问题,但法律规定不明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解决法律和原司法解释对拆迁行政诉讼的针对性不强、缺乏指导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历时5年起草并调查了《关于审理拆迁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对《解释》进行了修改草稿已经改了三次了。虽然尚未颁布实施,但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拆迁行政案件的案件范围仍然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原则,现将有关条款摘录如下,供读者参考。第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一)拆迁许可;(二)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上述内容是对“拆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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