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1:26 148 人看过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定销商品的销售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和招标拍卖地块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居民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套数和面积的核定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定销商品房挂牌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被拆迁居民,可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采用产权调换或者以公房安置形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居民不适用定销商品房政策。

第六条被拆迁居民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上靠一档购买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可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被拆迁居民安置补偿款的15%.

第八条定销商品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价格销售。定销商品房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分别为45、55、65、75、9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国土、建设、土地储备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拆迁人在政府城市建设中需使用定销商品房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居民动迁项目性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定销商品房批准文件,并核定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条拆迁人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定销商品房批准文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房源。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就近安置和先拆先选购的原则,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和项目拆迁实施情况的编号顺序,提供房源的区位和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居民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领《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制定定销商品房分配计划,并通知拆迁人和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

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协议书的签定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在定销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组织被拆迁居民直接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将具体政策、被拆迁居民购房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居民领取补贴等情况向被拆迁居民公布。

第十四条市房管、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定销商品房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和《苏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袁周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当按本规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
    2023-06-10
    357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市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二、严禁捂盘惜售。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
    2023-04-22
    478人看过
  • 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政[2003]3号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总则1.发展建设经济解困房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经济解困房的社会保障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2.经济解困房是指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专项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5-60平方米/户的经济适用住房。二、售房原则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解困房解决住房困难实行政府补贴、定向供应,每户限购一套。2.经济解困房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55平方米标准以内,补贴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使用面积控制。3.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解困房实行公示、准购、轮候制度。三、销售对象除符合杭政办犤2001犦2号《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规定外,低收入家庭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023-04-22
    438人看过
  • 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八年六月二日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本市各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转入储备金专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再按月从基金中提取
    2023-06-07
    339人看过
  • 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五日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苏州市市区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内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苏州市规划局是苏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规划局各区分局和太湖度假区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意见》制度。第五条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
    2023-04-22
    281人看过
  • 河南省周口市商品房售后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维修第三章有偿收费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商品房建设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加强对商品房售后的管理修缮,保障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根据建设部第十九号令,周署(1993)2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条周口市商品房售后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隶属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负责对本市规划区内向单位或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实行有偿维修养护,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凡在我市规划区内竣工的商品房售前必须有服务公司参与组织验收,办理管理服务有关手续。第二章管理与维修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设备是指分门户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住宅共用部
    2023-06-10
    28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二月三日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当事人居住条件,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区被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计划、规划、国土、公安、财政、税务、物价、民政、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供应国有土地,市建设行
    2023-06-10
    90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房价制订和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由房产开发企业、经营企业制订。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电视等属住宅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第四条(房价用语)销售商品房未经物价部门审核,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人。第五条(基准房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准房价为底层(除商住楼)、朝南房间的价格;一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代数和应趋近于零。第六条(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内容包括
    2023-04-22
    491人看过
  •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房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操
    2023-04-22
    52人看过
  •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房委办、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
    2023-04-22
    355人看过
  • 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详解
    【阅读全文】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规划
    2023-07-02
    98人看过
  •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发布《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所有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第三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分工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街路管理的范围,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同城管部门开展“门前三包”卫生检查工作。第四条“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一)包环境
    2023-06-10
    458人看过
  • 关于规范我市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退房管理的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常房规发〔2010〕1号)要求,规范我市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后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双方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对外销售,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摇号再销售。凡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不得办理退房手续,由相关权利人办理好房屋登记后再进行转让。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三、退房房源通过“网上公示、公开申购、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可由开发企业自行调整,但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四、退房房源统一在常州房地产信息网(www.czfdc.com.cn)以及常州房地产市场(延陵中路21号)滚动屏幕上
    2023-04-22
    111人看过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规范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都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特别是杭州市自去年推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后,将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置于全社会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开发企业的规范经营。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当前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行为中明显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虽然得到了有效抑制,但仍然有少数开发企业缺乏诚信,变相采取隐蔽的违法违规手段,“打擦边球”,规避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违反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相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各种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就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
    2023-06-10
    153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南宁市房屋销售企业自建房屋销售管理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7
      工具/原料电脑、网络。楼盘基本信息。方法/步骤一、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二、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三、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四、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
    • 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能办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1
      1、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
    •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房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
    •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2-7-14【大中小】 发文单位:发布日期:2002-7-14 执行日期:2002-7-1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商品房销售有必要审批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预售或现售,需要相应的审批,一般称为五证。 如果没有达到预售要求标准,缺少相应的审批手续,时不能预售商品房的。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