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7:49 234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家为扶持劳服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将规范认定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问题

(一)新办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之内)的认定审批程序:

1、企业开办后,凡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达60%以上(含60%)的,可以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

2、申请劳服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和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街道、镇及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填写盖章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部门。

3、劳动部门按各自的管辖范围会同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办劳服企业,由各审查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原则上10个工作日完成。

4、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将每月将通过审查的企业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劳服管理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对各区、县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其所管辖的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通过审查的企业汇总列出名单,会同市地税局共同对其进行新办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审批。对新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证审批,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办理一次,凡通过审批的,由市、区、县劳动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5、新办劳服企业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到企业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老企业的认定审批程序:

老企业的认定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京劳服发字[1994]3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劳服企业资格认定所报材料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劳服企业的申请书;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有关人员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样式附后)

三、关于安置各类人员身份证明问题

(一)城镇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1、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主要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企业下岗职工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各局、总公司职工交流服务中心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三)富余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印制的,由市、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核发、职工所在单位的上级劳资部门审核盖章的《富余人员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式样附后)

四、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5: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就业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立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行与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监察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树立和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牢固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鉴定所(站)运行、考评员使用、证书核发等主要环节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降低鉴定质量发放的与实际技能水平不符的证书和社会上出现的假证书,要加大查处力度,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
    2023-06-10
    456人看过
  • 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计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68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将开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的申报工作。该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条件中的各1项条件者: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1)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10年。(2)1985年及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满7年。(3)1987年及以前,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及以上学
    2023-04-22
    9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9-08-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为了解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按照1990年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劳服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已开办而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劳服企业,应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注册登记手续,确定法人地位。现有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属于管理、服务性的,不得从事或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做好这一工作。各地要在年底之前对劳服企业办理
    2023-06-10
    53人看过
  • 关于规范全市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合政办[2009]62号)和《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工作方案》(合政办[2009]35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现就规范我市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名称通知如下:县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居委(村)创业服务机构分别统一命名为“××县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创业服务所”、“××社居委创业服务站”,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创业服务网络。请各县、区(开发区)按照要求尽快下文成立创业服务机构,并制作统一标牌悬挂门口或服务窗口醒目位置,为辖区创业者提供方便。特此通知。
    2023-06-05
    338人看过
  •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6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商务厅(局):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现就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中,对软件设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无
    2023-06-05
    189人看过
  • 关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1998]41号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保证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现就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及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经省政府批准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执行。二、资金来源。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三、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一个月内,企业
    2023-06-05
    12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1997年《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各军事部门,各省、自治区劳动厅驻京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将1997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一、鉴于原《就业证》存在破损、假冒及不完善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本市今年推出新版《就业证》。新《就业证》较原《就业证》更规范严谨。今年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签发新版《就业证》,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版《就业证》为蓝色封皮,并增加了防伪标记。二、对于1997年前招用的已办理《就业证》并未改变就业单位的外地务工人员,仍使用原《就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就业证》年检之前应首先进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年检。三、为了更好地落实春运工作的安排,春节之后至3月8日前,劳动部门优先为各单位留京过节的外地务工人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各工程局、各工厂、各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66号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加强对铁路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进一步扩大安置能力,妥善解决好铁路沿线边远偏僻地区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就铁路劳服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劳服企业是铁路系统以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考虑到铁路跨越省、区、市,线长、点多的特点,铁路系统劳服企业内部实行了与铁路全民所有制企业管辖区域相一致的管理体制,而在财务、所得税管理上税务部门实行属地原则。为了保持政策平衡,严密铁路劳服企业的管理工作,各关联省税务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协调,并与铁路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税收管理办法,做好铁路劳服企业财务、税收的管理、检查、监督工
    2023-06-08
    475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劳动力市场是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的一种机制,而不是指具体的场所和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是为劳动力市场服务的中介组织。按照国际惯例,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宜称劳动力市场,更不宜挂“劳动力市场”的牌子。当前,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名称,对于促进职业介绍服务体系的发展,进而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通知如下:凡今后劳动部门新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称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区、县(含县级市)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称为“职业介绍所”。街道、乡镇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分别称为“街道劳动事务所”和“乡(镇)劳动服务站”。属于专业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2023-06-10
    5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以来,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需要,我们先后建立了就业统计和劳动服务公司统计制度,收集和积累了大量统计资料,并初步形成了统计网络。实践证明,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全面掌握城镇劳动力资源数量,及时了解就业安置、就业训练及劳动服务公司状况,深入研究劳动就业的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及规律性,为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加强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统计工作是推动劳动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目前的统计制度尚不够完善,力量还比较薄弱,方法也比较落后,必须进一步加强。经研究,决定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现就此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系的宗旨是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进而为扩大就业、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合理结合,为充分开发、合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创造条件。劳动就业服务统计体
    2023-06-09
    143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
    2023-06-09
    158人看过
  • 关于企业资信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研究,对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成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接受金融单位和贷款企业委托,开展对企业的企业素质、经济实力、偿还债务能力、经济运行状况、盈利情况、企业信用、企业发展前景等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可收取企业资信评估服务费。企业资信评估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评估公司开展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评估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评估服务。三、评估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二年。浙江省物价局二○○三年七月八日
    2023-06-06
    153人看过
  • 关于公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人办发[20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根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数据分析,经研究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为75分(卷面总分为150分)。请各地按考试合格标准,核定合格人数,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做好发放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准备工作。(随文附送各地考生成绩软盘)。人事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二○○○年六月十四日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2023-06-09
    41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更多>

    #劳动就业
    相关咨询
    • 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的有关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0
      t(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t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在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及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则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能各行其事。t(二)关于规范提法t各地今后在有关文件、上报材料、对外宣传等工作中,一律使用新的提法。对以往印制的标牌、规章制度、表册等,要纠正过来。t(三)关于统计工作t在上报时间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省的上报日期是
    • 关于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0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形主要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四种。 另外,如果因劳动企业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国有企业劳动法关于离职怎么规定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9
      1、你所在的国有企业适用劳动法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正的员工申请离职的,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三十天后可以离职3、关于离职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会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公司出钱培训(指专项培训)并签订了服务年限,你没有完成服务年限的;二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
    •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程序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规范化、法制化管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本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审批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时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办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