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案件不公开审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6:42:36 291 人看过

一、名誉权案件不公开审理吗?

名誉权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理制度。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开庭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过程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采访、报道并向社会披露。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了保障审理的顺利进行,法官有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录音、录象或者摄影。

我国立法上基于对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的特殊保护,又规定了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这些例外。根据诉讼法和司法实践,适用于不公开的审理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如军事秘密、国防情报、党政机密等等。

(二)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包括公民个人疾病、夫妻家庭关系等等。

(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婚姻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会公开审理。

二、名誉权的内容有哪些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一)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二)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三、名誉权和肖像权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权。

(二)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是无形的,无具体物质载体;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体物质载体。

(三)内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

(四)是否专有不同。肖像权属于专有权,对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肖像权人所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誉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被名誉权人所支配和专用,因此,名誉权不属于专有权。

(五)转让上的不同。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

肖像是通过照相、录像、绘画、雕刻等方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真实形象。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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