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董美玉)在学校的一次支农劳动中,因运送学生的客车超载侧翻,引发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肇事司机、学校和连队,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官司持续两年多,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因雇车拉运学生,连队所属团场被判承担损害赔偿1.2万元,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外发生在2006年5月的一天。当天,农八师某团中学在该团场的安排下,组织学生到一个连队去参加支农劳动,连队领导联系了一辆客车运送往返学生,约定每趟给付运费200元。
当天下午,100多名学生参加完劳动,挤上大客车,途中由于严重超载,客车突然侧翻,大部分学生并无大碍,可坐在车窗边的14岁学生严悦在挤压碰撞中右锁骨骨折,住院花去医药费1万余元。
“孩子在团医院住院期间,医疗费2000多元都由团场承担了。但转院后的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团场、学校和肇事方都不愿承担。”严悦的父母讨说法,屡屡遭拒,事隔一年后,他们将团场、学校和肇事方车主余辉、肇事司机余筱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余筱阳、余辉以及作为学校管理方的团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肇事车主余辉承担共计7944.8元,余筱阳负连带赔偿责任;团场承担20%的损失赔偿共计1986.2元。
对一审判决,余辉、余筱阳和严悦的父母均表示不服,向农八师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查明,一审中核定严悦的经济损失有误,其合理损失重新计算,应为1.29万元。
中院查证后认为,本案形成了两个雇佣关系,即余辉与余筱阳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连队与余辉、余筱阳之间又形成了雇佣关系。在连队雇佣余辉的汽车与余筱阳驾驶该车的过程中,造成严悦受伤。连队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为团场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赔偿责任应由团场承担。由于余辉、余筱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在查明事实后,1月13日改判为:由团场赔偿严悦损失1.29万元;余辉、余筱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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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是各个责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法定连带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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