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报评估
二、服务类别: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三、服务对象: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
四、实施机关: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医疗保险管理科
六、办理依据:恩施州政规〔2013〕4号、鄂人社发〔2013〕47号、恩施州府法办文〔2015〕20号、人社部发〔2015〕98号、恩施州人社函〔2015〕489号、鄂人社函〔2015〕745号、鄂人社办发〔201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七、办理条件
(一)零售药店: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2)城区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乡镇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3)能提供24小时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营业时间内保证1名主管药师在岗(乡镇药店保证有1名药师在岗),工作人员经食药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从业人员资格;
(4)实行处方用药与非处方用药分类管理;
(5)所有采购药品均从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和食药部门检查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
(6)药品陈列整齐、规范;
(7)《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口服及外用制剂的备药率不低于70%;
(8)药品明码标价且零售价格符合物价部门规定;
(9)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单独建账,药品购销存账实相符;
(10)具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11)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规定,无销售假、劣药品不良记录,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营运期间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记录,上一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等级;
(12)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二)定点医疗机构:
(1)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还应当取得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服务资格;
(2)持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证上岗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科室、病床设置及设备器械配备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其中:申请门诊医疗定点的,需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门诊设置条件,且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申请综合医疗服务的,需符合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且一级医疗机构床位需达到50张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床位需达到200张以上,三级医疗机构床位需达到500张以上;
(4)《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社区医疗机构不低于60%;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甲类药品备药率不低于9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甲类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
(5)药品价格、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符合物价管理规定,药品质量符合药品管理规定,并经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
(6)有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实行医疗费用清单制管理;
(7)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零售药店:
(1)《湖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药品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药店功能分区平面图;
(4)工作人员花名册及专业技术资格、从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5)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购销和收支情况账表;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上一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7)内部规范化管理制度;
(8)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9)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二)定点医疗机构: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4)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其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5)床位、大型医疗设备(经物价部门核定单项或者一次性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和药品配备清单;
(6)内部规范化管理制度;
(7)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8)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数、住院平均床日费用、住院次均费用)以及开展的业务范围和医疗服务能力。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根据医保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和定点布局,在受理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医药机构评估、验收和认定工作。
十一、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社保局(医保局)提交《加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附申报的相关材料;
(2)社保局(医保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的材料复核、实地考察评估;
(3)社保局(医保局)现场评估人员将《考核评估情况汇报、《现场验收评估表及医药机构申报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4)社保局(医保局)对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下达《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备案函;
(5)社保局(医保局)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6)定点医药机构持《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备案函到州人社局信息中心申请开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保信息系统。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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