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将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判断。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在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且适用依据准确,同时遵循了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但却因内容存在不当之处不得不进行变更;
其次是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以及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虽然适用依据正确,但由于未能正确运用而导致需要进行变更;
最后是在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经过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调查并核实事实与证据后,也可能会做出相应的变更决定。
然而,行政复议机构在做出变更决定时,必须确保不会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的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了相反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有什么期限限制
行政复议决议乃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审理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引发争议之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度与否做出权威性的评判与处置。
依照相关法令条文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自接受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议;
然而,如果立法宪章所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较短于六十个自然日的话,则须按照其规定的日期为准。
在此六十个工作日内,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圆满完成接案受理、向被申请人发出请求解答、查阅原始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证据、厘清所有事实全貌及其根据、提出适用的处理建议以及完成详尽且精准的文本报告等一系列重要工作事项。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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